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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解读】萧县医疗保障局局长刘彪关于《宿州市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发表时间:2020-04-30 15:57 信息来源:萧县医疗保障局 责任编辑:萧县医疗保障局 阅读人次: 字体:   ]

关于《宿州市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解读人:萧县医疗保障局局长   刘彪 

刘彪: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我市医疗保障局为推动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民生工程项目,特制定本实施方案,本方案旨在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坚持保障基本促进公平、稳健持续的原则,健全统筹城乡、可持续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完善公平适度的待遇保障机制,稳步扩大制度覆盖范围,优化提升经办服务水平。我县执行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今年方案的主要内容及变化如下:

一、保障范围

除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所有人员均为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对象,同时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医保管理。

二、保障待遇

市域内统一城乡居民医保保障待遇。城乡居民医保保障周期统一为当年11日至1231日。

1.普通门诊待遇。在参保县区域内协议定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二级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含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诊所等)发生的普通门诊医药费用纳入基本医保报销范围,报销比例为55%,以户为单位的家庭成员间可统筹使用。

2.住院保障待遇。起付线与报销比例: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起付线200元,报销比例85%;二级和县级医疗机构起付线500元,报销比例80%;三级(市属)医疗机构起付线700元,报销比例75%;三级(省属)医疗机构起付线1000元,报销比例70%。贫困人口待遇继续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康脱贫工程的实施意见》和《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0)等文件要求,落实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综合医疗保障待遇。

我县将持续开展打击欺诈骗保工作,对定点医药机构现场检查全覆盖,专项治理和飞行检查相结合,大力查处定点医药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落实就医地监管责任,规范并约束医疗机构诊疗行为。

感谢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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