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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萧县绿城学校网络广播系统及监控系统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发表时间:2020-06-30 13:55 信息来源:萧县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萧县财政局 阅读人次: 字体:   ]

萧县财政局文件

财购〔2020〕45号

关于对萧县绿城学校网络广播系统及监控系统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深圳成才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

地 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大发埔社区大发路27号龙壁工业区22栋1413室

被投诉人:萧县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代理机构)

地 址:宿州市萧县龙城镇龙霄公园南侧

被投诉人:萧县教育体育局(以下简称采购人)

地 址:萧县龙城镇北关

相关供应商:江苏友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相关供应商)

地 址:徐州市泉山区迎宾大道新世纪服务中心D-137室

投诉人就 “萧县绿城学校网络广播系统及监控系统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XXCG2019724号,以下称本项目)递交的投诉书。投诉人因被投诉人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审查,本机关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投诉事项为:1、江苏友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不满足谈判文件要求的球机“ 支持海康SDK、ONVIF、ISAPI、GB/T28181、E家协议和萤石云接入”。2、江苏友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不满足谈判文件要求的32路硬盘录像机“高清分辨率输出支持海康 Smart IPC 越界”,3、江苏友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不满足谈判文件要求的16路硬盘录像机“支持GB28181、Ehome协议接入平台”。4、江苏友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不满足谈判文件要求的4T硬盘ST4000VX000/4T。针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本机关要求被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作出有关情况的书面说明,并组织专家进行了评审论证,发函给相关公司进行调查取证,书面审查了相关采购文件。

投诉人称:经通过网络链接信息查询,相关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参数不满足谈判文件中要求的技术参数。投诉人又通过补正材料还是以网络链接信息为依据,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据来证明相关供应商提供的产品不符合采购文件中的响应参数。

代理机构称:经组织原谈判小组进行复核,原谈判小组认为谈判文件中明确本采购需求中提出的技术方案仅为参考,如无明确限制,投标供应商可以进行优化,提供满足采购人实际需要的更优(或者性能实质上不低于的)技术方案或者设备配置,且此方案或配置须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可;为鼓励不同品牌的充分竟争如某设备的某技术参数或要求属于个别品牌专有,则该技术参数及要求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供应商可对该参数或要求进行适当调整,且此调整须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可。谈判小组一致认为中标候选人所投产品实质性参数(采购需求产品参数标注★号项)未见偏离,响应招标条款要求:采购需求未标注★号项,不属于实质性要求,谈判小组予以认可,维持谈判结果。

采购人称:经谈判小组复核,中标候选人所投产品实质性参数(采购需求产品参数标注★号项)未见偏离,响应招标条款要求:采购需求未标注★号项,不属于实质性要求,无需修改谈判结果。

相关供应商称:我公司在技术规格响应文件中已承诺所有填写的技术参数均优于或满足谈判文件要求。投诉事项4系我公司因输入文字时失误所致。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第3章第2条明确规定:为鼓励不同品牌竞争,如某设备的某技术参数或要求属于个别品牌专有,则该技术参数及要求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供应商可对该参数或要求进行适当调整,且调整须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可,我司中标产品经谈判小组评审认可满足谈判文件要求。

本机关查明:投诉人仅以网络链接信息查询作为其投诉的证据,并未提交其他证据材料,经查询招标文件未要求投诉人在投标时提供产品官网信息等,投诉人仅以产品官网信息为依据,不能当然否认谈判小组的评审结果。本机关就投诉人投诉涉及的事项,向相关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厂家(浙江宇视科技有限公司)调查,产品厂家明确其参与本次竞标的产品支持标准协议:ONVIF、GB/T28181等,其硬盘产品型号中,包含ST4000VX000型号的的4T硬盘。本机关就投诉涉及的事项通过组织专家论证,论证小组充分讨论一致认为:投诉人投诉事项1、2、3所示招标参数为“海康”私有参数。投诉事项4参数为“希捷”监控级硬盘型号。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第2条规定“若某设备的某技术参数或要求属于个别品牌专有,则该技术参数及要求不具有限制性。”可认定中标单位提供的产品参数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需求。论证小组且未发现评标小组在人员构成、评审程序、评审结果和在技术参数评标过程中等方面存在违规评标。本机关认为投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不能证明投诉请求成立,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所述,本机关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人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 (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相关当事人如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书不服,可在收到本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萧县人民政府或上级财政部门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萧县财政局

二0二0年三月四日

主题词:项目采购 投诉处理 决定书

萧县财政局秘书股 2020年3月4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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