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萧县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审批权限
委托下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萧政办发〔2020〕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萧县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工作实施方 案》已经县政府第 99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20日
萧县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实现审批和监管职能有效分离,优化简化城乡低保、特困供养等社会救助审批流程,提高救 助精准度和能效保障,更好地衔接和助力脱贫攻坚,特将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到乡镇,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 649 号)《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社会救助综合改革试点的通知》(皖民社救函〔2019〕122 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部署,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增强兜底保障能力为目标,以创新体制机制为重点,切实加强和改进城乡低保、特困供养等社会救助工作,努力构建标准科学、对象精准、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工作格局,不断提高社会救助制度的科学性和执行力,切实维护困难 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方便群众,精准高效的原则。针对目前救助流程相对繁琐,救助实效有待提升、救助政策衔接不够等突出问题,
以方便群众为前提,以精准高效落实政策为目标,创新救助体制机制,兜牢兜准民生底线。
(二)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的原则。充分发挥乡镇主体责任,建立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组织参与的工作机制, 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实行放管结合, 确保改革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三、委托内容
将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审批权限委托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审批领导小组,组长由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方案要求,具体负责低保、特困供养申请受理、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开公示、审核审批、动态管理及审批结果汇总上报备案等工作。
四、审批流程
(一)城乡低保。
1.申请受理。以家庭为单位,由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 民委员会或者他人员代为申请。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村(居) 委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声明,并填写备案登记表。
对资料提供齐全、基本符合低保条件的,应及时予以受理; 对于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完善的资料;对于明显不符合低保条件的, 要通过政策宣传解释,引导申请人主动撤回申请。
2.信息核对。受理申请后,乡镇人民政府通过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对低保申请人家庭成员及其赡(抚、扶)养义务人的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并生成核对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核对情况,初步判断申请家庭是否符合低保条件,对基本符合低保条件的,开展入户调查;对明显不符合低保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入户调查。乡镇人民政府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开展入户调查, 入户调查率必须达 100。参与调查人员不少于 3 人,原
则上要求乡镇干部至少1 人,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至少1 人,村民政专干必须参加,调查结果由被调查人和调查人共同签字确认。
4.民主评议。入户调查后,村(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组织开展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小组一般由乡镇政府工作人员、包村(居)干部、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居) 民政专干、熟悉申请人家庭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组成。其中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少于参加评议人数的三分之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不多于三分之一。每次参加民主评议的成员不得少于 9 人(评议成员人数应为单数)。
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或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符合低保条件,但民主评议未获通过的, 乡镇人民政府应安排工作人员重新调查核实,必要时,由乡镇民政、纪检联合入户调查并作出认定。
5.审核审批。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申请人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综合情况,提出初审建议,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7 天,对公示有异议的,应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公示期满经及调查核实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作出具体审批意见,对拟批准的,应在申请人所在村(居) 民委员会再次公示 7 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完成审核审批程序, 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
从受理申请到审批结束,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月,对重病、重残、家庭突发事故等明显符合救助和保障条件的,要简化审核审批程序。
6.长期公示。对已审批的低保对象,乡镇人民政府要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低保长期末端公示栏进行长期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二)特困供养。
1.申请受理。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 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员代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按规定程序予以受理。
2.调查评议。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抚、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入户调查率必须达 100,乡镇人民政府要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民主评议。
3.审核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评议结果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公示,公示期为 7 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结果重新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应重新组织调查核实。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在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 民委员会公布。对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审批理由。
五、动态调整
乡镇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办法,对获得低保、特困供养的对象定期核查。对 A 类低保家庭,可每年核查一次;对 B 类低保家庭, 可每半年核查一次;对 C 类低保家庭,实行按季核查;对特困供养对象每年审核不少于一次。每月低保和特困供养动态调整情况要上报县民政局备案。
六、档案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按户整理低保、特困供养家庭档案,档案包括:申请书和授权书,身份证、户口簿、相关证明材料(残疾证, 主要病历和诊断证明、自付医疗费用单据等)、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入户调查表、民主评议记录、公示照片,审核审批表等。档案应当齐全完整、统一规范、安全有序,并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保存或者销毁。
七、职责分工
(一)村(居)民委员会职责。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协助做好低保、特困供养申请受理、入户调查、收入核算、民主评议、公开公示、文书送达等具体工作。
(二)乡镇人民政府职责。负责低保、特困供养申请受理、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开公示、审核审批、档案管理、系统信息维护、政策宣传等工作;按月上报低保、特困供养人员发放名册和动态调整情况;认真落实主动发现和瞄准机制,坚持“应保尽保”,严防“漏保错保”,确保兜紧兜牢民生底线;做好辖区内社会救助违纪违规查处工作。
(三)县民政局职责。指导乡镇做好低保、特困供养等社会救助政策的贯彻落实,加强低保、特困供养等社会救助工作业务培训;建立完善低保、特困供养监督检查机制,及时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做好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审核工作;及时统计汇总乡镇上报的人员发放名册,做好低保、特困供养资金申报、发放和监督工作;对乡镇审批的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人员按照不低于 30的原则进行抽查核实,按规定做好其他管理服务工作。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低保、特困供养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工作,乡镇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安排部署, 成立专门组织,明确具体任务和相关责任人,确保改革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二)规范政策落实。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本方案要求,规范落实低保、特困供养审核审批程序,压实各环节人员职责, 严防出现“漏保”“错保”“人情保”“关系保”等现象,完善主动发现和瞄准机制,确保符合条件家庭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三)强化监督检查。县民政局在将事权下放的同时,主动联系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定期对乡镇进行监督检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做到“下放和监管同步到位。落实“谁调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行政权力运行责任制度,靠前指挥,解决在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同时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把低保等救助政策宣传给群众,为审批权下放乡镇试点改革这一“民政民生大事”营造共同参与的良好舆论氛围。
(四)严明工作纪律。此次低保、特困供养审批权限下放, 涉及面广,涉及群体特殊,各乡镇和县民政局要按照方案要求, 提高思想认识、明确责任分工、严守工作纪律,对未按规定落实政策而造成重大影响的,将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九、本实施方案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