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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解读】《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表时间:2020-12-02 17:44 信息来源:萧县人民政府 责任编辑:王继刚 阅读人次: 字体:   ]

解读人:萧县审计局局长  王志宏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理顺工作关系,明确工作职责,20201127日,县政府办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通知》(萧政办秘〔202028号),为便于更好的实施,现将通知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和依据

20172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的研究意见》(法工委函〔20172号)明确提出:有关审计的地方性法规规定以审计机关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扩大了审计决定的效力范围,限制施工企业的民事权利,超越了地方立法权限。文件要求对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随后,审计署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省厅出台了《审计工作围绕中心更好服务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予以贯彻落实。一系列《意见》的出台,为投资审计指明了发展方向,也给投资审计工作提出新的要求,如何更好地发挥投资审计监督的职能作用,使政府投资审计工作实现新发展,成为新时代新形势下的必答题,投资审计转型势在必行。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201796日,审计署发文《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要求坚持依法审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要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得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结算等管理活动

2019628日,审计署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意见>贯彻落实中常见问题解答的通知》(审办投发〔201959号)明确努力推进投资审计工作三个转变,要杜绝以审代结

20191018日,审计署办公厅发布《审计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通知》(审办投发〔201995号),要求进一步厘清建设单位的管理责任和国家审计的监督责任,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要求以国家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进一步厘清建设单位的管理责任和国家审计的监督责任,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要求以国家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开展专项清理检查,切实纠正‘以审代结’问题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2020422日,省审计厅发文《安徽省审计厅关于开展投资审计不规范问题专项整治的通知》(皖审投〔202013号),要求根据审计署和省委巡视组要求,组织开展全省投资审计不规范问题专项整治,重点整治以审代结问题。通知要求各级审计机关要充分认识到以审代结不符合审计独立性要求,混淆了建设单位的管理责任和国家审计的监督责任,必须清理纠正,明确提出针对存在的各类以审代结问题,要坚决督促纠正,及时告知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切实履行管理责任,调整结算审核方式,一般由建设单位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萧县审计局贯彻落实审计署、省市上级文件精神,对“以审代结”的文件进行清理,出台了《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通知》予以规范。

四、工作目标

通过投资审计转型发展推进项目按规划、计划如期建设,确保建设资金足额及时到位,促进“放管服”改革措施落地生效,各项体制机制健全完善,通过审计把投资政策的潜能最大化发挥出来,真正实现有效投资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拉动作用。

五、主要内容

(一)审计机关不得代替建设单位进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审计工作。

(二)由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在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咨询库中公平、公开、公正择优使用社会审计机构实施结算审计工作。如有建设单位根据《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萧县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萧政办秘〔201912号相关规定,在备选库外自行组织对竣工结算进行审核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审计的,审计费用达到招标限额的,建设单位应提前履行招标程序,不得因结算审计影响工程款的支付。

(三)审计机关投资审计监督转型后,主要负责对经县政府批准的重大建设项目进行跟踪审计,有计划地对重点行业和重点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有计划地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四)住建、交通、水利等社会审计机构主管部门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等文件制定具体监督办法,加大对社会审计机构的监督管理。

六、创新举措

20208月,萧县审计局报经县委县政府批准通过网上公开招标方式建立了萧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造价咨询单位备选库。萧县审计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关于萧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造价咨询单位备选库使用办法的通知》,加强对协审机构的监督,保障政府投资审计有序运行。

七、保障措施

202091日起,审计机关不再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审计工作。一是审计机关要制定监督核查办法,加大对项目建设相关单位履职行为的监督,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重点揭示项目建设中出现的各类违法违规问题。二是压实建设单位管理责任,由其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结算审核工作。同时积极推进投资审计转型,加大对项目建设相关单位履职行为的监督,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重点揭示项目建设中出现的各类违法违规问题。三是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结算不实等问题,责令社会审计机构限期改正,建设单位据实调整结算价款,并将核查结果移交社会审计机构平台管理单位处理;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况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发现建设相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确保政府投资安全、合法、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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