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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萧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1-05-06 10:23 信息来源:萧县人民政府 责任编辑:王继刚 阅读人次: 字体:   ]

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萧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萧政办秘〔2021〕8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萧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12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430

萧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合理控制工程成本,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关于加强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监管的意见》(皖政办秘〔201675 )和《宿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管理办法》(宿政办秘〔201912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项目。主要包括:路桥和水环境项目、文教卫体等公益性项目、轨道交通项目以及交通、水利、房建、水电、园林绿化、环境改善等项目。

国家部委、安徽省、宿州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包括: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卫生健康委、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通运输局、城市管理局、教育体育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等单位。

本办法所称审查单位是指负责组织变更审查的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城市管理局、教育体育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水利局、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等单位。县财政局、司法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单位按照工程性质和各自职能,参加变更会审。

第四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实施。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

第五条工程变更应以不低于原设计使用功能、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安全、环保要求,节省建设资金、节约资源和推动技术进步为目标,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变更内容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是指项目自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在实施阶段所发生的工程规模、技术标准、工作内容、工程数量、结构型式等进行的调整和修改。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变更申请:

(一)设计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存在错误、漏项、缺项内容的;

(二)因勘察资料不详尽或其他原因导致设计不准确,存在质量和安全隐患的;

(三)原勘察设计成果与自然条件(含地质、水文、地形等)不符的;

(四)在不降低工程质量、使用功能、安全、节能、环保的前提下,能有效减少工程数量、降低施工难度、减少工程成本、加快施工进度而进行设计优化的;

(五)有利于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环保和节约用地,避免水土流失,改善施工条件而进行调整或修改设计的;

(六)涉及农田、水利、工矿、城镇规划、景区开发、生态建设以及文物、环境保护等原因,需要对原设计进行完善的;

(七)受地理条件限制等客观原因影响,需要对原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进行调整或取消的;

(八)因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类技术标准修改,需要对原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进行调整的;

(九)根据县政府或县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要求,或因相关规划、区域规划的调整,需要对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施工工期进行调整的。

(十)对施工过程中,由于非施工单位原因,致使工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可能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需进行加固、抢险等措施的。

第三章   变更申报、会审和审批

第八条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均可以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工程变更建议,项目建设单位也可以直接提出工程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注明变更理由。

项目建设单位应首先组织项目勘察设计单位完成变更的施工图设计,并会同施工及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的方案、内容、造价、工期等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并经牵头领导批准后,审查单位组织会审。

第九条项目审查单位组织工程变更会审时,建设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工程变更情况总体说明。总体说明须包含项目基本情况、变更原因、责任分析以及合同约定的相关内容;

(二)工程变更申报表。申报表须经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签字盖章;

(三)工程变更部位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

(四)工程变更部位的原施工图纸和变更后的设计方案、图纸;

(五)工程变更方案论证报告。其中,单项变更造价净增加1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专家对变更方案的必要性和经济性进行比选论证,并形成结论性的论证报告;

(六)经监理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审核同意的工程变更造价清单和预算书;

(七)实验资料和测量资料;

(八)工程变更现场影像图片资料;

(九)其他必要的资料。

第十条工程变更会审项目由审查单位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共同进行,并形成工程变更会审审查意见后报批。

第十一条工程变更会审主要是审查工程变更是否成立,以及工程变更的必要性、科学性和现场情况的真实性等,不得代替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审计单位对工程变更的具体数量和价格进行审查。工程变更最终的数量和价格,以审计结果为准。定价原则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招投标文件、《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县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报批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工程变更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报县政府分管县长审批;

(二)工程变更超过50万元的,报县政府分管县长和县长审批。

第十三条下述情况不需要履行会审程序,结算时据实扣除:

(一)因征地、拆迁等原因导致项目部分工程无法实施而进行甩项处理的,原则上不得作为变更上报会审。项目建设单位依据属地政府出具的征地拆迁近期无法完成并建议甩项处理的函件,在确保道路交通设施功能齐全和交通安全的前提下,报县政府相关领导批准同意后,做甩项处理,结算时据实扣除。

(二)合同内工程内容因实际情况并经项目建设单位论证确属不需要实施的:

1.合同价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工程单项负变更金额(绝对值)小于10万元且负变更(绝对值)累计不超过工程总造价5%

2.合同价500-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工程单项负变更金额(绝对值)小于20万元且负变更(绝对值)累计不超过工程总造价5%

3.合同价1000-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工程单项负变更金额(绝对值)小于30万元且负变更(绝对值)累计不超过工程总造价5%

4.合同价3000万元以上,工程单项负变更金额(绝对值)小于50万元且负变更(绝对值)累计不超过工程总造价5%

第十四条凡未按照前述程序申请的变更原则上不予变更,但确属应急抢险范畴变更工程,可由建设单位先行组织开展应急抢险工作,同步办理设计变更相关手续。

第四章   变更实施

第十五条未经会审或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变更的项目一律不予认可。会审通过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再次变更;会审未通过的项目,无正当理由不得再次提出。严禁将变更内容拆分申报。

第十六条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需要进行规划调整的,由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办理相关规划调整手续,并将批复等相关资料交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本办法履行变更报审程序。

第十七条工程变更需要补充勘察设计的,原则上由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工程变更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完成勘察设计,形成变更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变更后的工程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实施。原施工单位不具备实施变更工程资质,或工程量较大具备单独招标条件的(工程预算价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项目建设单位应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施工单位。超过工程公开招标限额但不宜分割的变更部分,仍由原施工单位实施并履行变更手续。

工程变更总额超过合同价款10%,或单项工程变更超过400万元,且不属于原招标范围的,应重新编制招标清单及投标最高限价,对编制结果进行审核,重新组织招标确定施工单位。

第十九条工程变更涉及重大方案变化且概算调整的,由原初步设计审批单位按照相关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擅自进行变更设计并组织实施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视情节轻重按照规定追究法律和纪律责任。同时,资金管理部门暂停项目资金拨付。

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及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造成工程单项变更造价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的或累计变更超过合同总价10%的,报经县政府批准同意成立联合调查组,查清责任,视情节轻重,予以问责,需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因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责任引起工程变更,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一经认定,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造价咨询单位相互串通,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审查单位工作人员在工程变更审查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及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由行政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各乡镇、经济开发区、国有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的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1年。

附件:1.萧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申请表

2.萧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审查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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