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政秘〔2018〕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制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和省政府相关工作部署,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健全完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制度,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十条规定,参照《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宿州市市级行政执法主体的通告》(宿政秘〔2017〕85号),县政府法制办会同县编办对萧县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受委托执法组织资格进行了审查、确认。现将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法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组织及受委托执法组织通告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