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具体细则
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15日内,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流动人口,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报居住登记。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具体材料:
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公安机关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一)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包括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等;
(二)近期免冠彩色1寸照片2张;
(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连续就读证明材料之一:
1、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购房合同,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培训机构、救助站出具的住宿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材料;
2、合法稳定就业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
3、连续就读证明材料,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科研机构、培训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
申领人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出具单位、个人应当对提交或者出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流动人口权益保障机制,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公共服务网络,不断增加居住证使用功能,逐步实现流动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
权益及责任:
(一)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提供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和失业登记、创业服务、职业信息查询等就业服务;
(二)可以凭居住证按规定办理职业资格考试、职业技能鉴定、专业技术职务评定等事务;
(三)可以凭居住证享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适龄儿童可以免费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
(四)育龄夫妻可以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五)流动人口子女符合义务教育条件的,可以持居住证与子女身份证明,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向居住地学校申请入学;学校接收确有困难的,由所在地教育部门统筹安排;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享有居住地儿童少年同等权利;
(六)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七)可以凭居住证或居住证明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八)凭居住证及其他相关材料可以在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出入境证件;
(九)凭居住证可以在居住地公安机关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十)居住证持有人符合规定的户口准入条件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十一)符合居住地规定的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可以凭居住证申请政府保障性住房;在当地就业的,用人单位应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十二)依法享有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
(十三)享有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对农民工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
(十四)依法享有国家、省、居住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权益和公共服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的;
(二)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的;
(三)冒用他人居住证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住证;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
伪造、变造的居住证和骗领的居住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第二十六条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二)利用制作、发放居住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扣押居住证的;
(四)将流动人口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的;
(五)在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工作中有其他侵害流动人口合法权益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