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身份证办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年满16周岁的公民,本人持下列材料到户籍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持户口簿代为申领有效期为5年的居民身份证。
(一)申报材料
1、申领
(1)申领人户口簿;
(2)对于没有一代证照片或人像信息,派出所在审核时无法确认的,申请人还需提供有照片的旁证材料,加以证明。如提供社保卡、学生证、毕业证、驾驶证,或行政村(社区、单位)出具的带有本人照片的介绍信等。
2、换领(证件有效期满、证件损坏、姓名等登记项目变更或错误等)
(1)换领人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证件丢失补领
(1)补领书面申请或遗失证明;
(2)补领人户口簿。
(二)办理程序和时限
1、申领人持上述材料到派出所申请;
2、派出所户籍民警在常住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采集居民身份证受理的文字信息和人像信息完成证件受理;
3、登录指纹信息管理系统,根据语言提示完成指纹信息的采集、保存、上传,同时,现场核验申领人的指纹信息,确保“人证同一性”后,打印出包含人像的《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和《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由申请人当场确认签字,签字确认后不得再变更文字、人像信息,受理日期应为当日。居民身份证办理时限由原60日缩短至30个工作日。
4、30个工作日后,公民持《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到户籍地派出所领取居民身份证,居民在领取新证的同时须交回旧证。
派出所在给群众发放证件时,必须在二代证阅读器上进行阅读,证件发放时,发现视读信息与机读信息不一致的或无法读出机读信息的,要将证件返回县、分局。严禁将错证、废证发放到群众手中。
证件发放时,要实时通过读卡或输入查询条件,完成人口信息系统的“证件领取”操作,使受理状态从“已制证”变为“已领证”,并填写《发放、收缴居民身份证登记表》。
对通过速递送达领证的,县、分局要定期将省厅反馈速递证的数据下发各派出所,由派出所在人口信息系统内逐一作领证处理。
5、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凭《临时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到所在的县级公安机关临时居民身份证办证窗口办理,临时身份证办理时限为2日。
(三)收费标准
(1)首次申领、到期换领20元/人;
(2)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40元/人;
(3)临时身份证1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