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销售散装食品的应当在摆放食品的位置、容器或外包装上标注食品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2)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清楚明显,容易辨识,真实准确,避免误导。
(3)散装食品销售时标注的生产日期应当与食品出厂时食品生产者标注的生产日期一致。
(4)重新包装的散装食品,其标签应按原生产者的产品标识真实标注,不得以包装日期代替生产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