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学校食品安全突发事故的发生,及时控制和消除校园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切实有效降低和控制食品中毒事故的危害,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校园的稳定,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萧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系列讲话、指示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相关文件精神,切实加强管理,确保有效地开展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切实维护学校的安全与稳定。
二、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其成员如下:
组 长:张良 校长
副组长:朱鑫 副校长 张峰 党总支书记
成 员:张海丽 杨雷 李功群 孟金陵
三、工作职责
(一)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1.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领导下,积极开展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的组织协调工作。
2.学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按照程序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3.根据事故情况及时向上级部门及其他单位发出救援请求。
4.做好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5.各成员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日常学校食品安全监督和管理,发现学校食品安全隐患及时上报。
四、事故报告和现场处理
(一)报告程序及要求
1.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立即拨打110、119、120电话报警并必须立即报告乡镇党委政府和县教育体育局领导小组办公室。
2.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学校要写出事故简要情况书面报乡镇党委政府和县教育体育局领导小组办公室。
3.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情况(包括姓名、年龄、性别、身份)、事故简要经过、事故发生的原因、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调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和事故现场控制情况以及报告人和事故报告单位。
4.事故补报,由于事故现场情况发生变化,伤亡人员数量发生变化时,事故发生单位应及时补报。
(二)事故现场保护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在迅速组织抢救工作的同时,要对事故现场实行严格的保护,防止与安全事故有关的残骸、物品、文件等物件的丢失,需要移动以上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拍照、录相、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学校安全应急救援工作由事故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挥和组织实施,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进行指挥协调。
2.在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对不及时组织救援、救援不力,造成事故进一步扩大的,要追究事故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党政机关正常秩序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事故现场处置
负责现场处置工作的成员,应立即进入事故现场,及时听取、了解事故现场情况,对事故作出准确判断,制定处置方案,并迅速部署相关工作;当地学校全面负责事故现场工作的组织实施;各成员应积极配合,齐心协力,需要设备支持的,要及时报告领导小组统一联系。事故现场处置的具体程序如下:
(一)成立以下工作组:
1.事故抢险救援或事件控制组:由梁谦协助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力量,现场处置。若发生聚众闹事或上访等事件,负责控制局面的扩大,把矛盾解决在基层。
2.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由冯威协助卫生部门,负责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心理救助等工作。
3.交通管制组:由朱永刚协助公安、交通等部门,负责事发地交通管制工作,确保运输畅通。
4.治安警戒组:由蔡燚协助公安等部门,负责实施现场警戒,维护治安秩序。
5.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由余颖协助公安、民政等部门,负责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
6.社会动员组:由卢会影协助地人民政府、宣传、工会、共青团、妇联,负责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7.物资和经费保障组:朱永刚负责调集、启用应急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
8.应急通信组:由朱文武联系通信管理和电信运营企业,负责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现场通信畅通。
(二)迅速开展救治和控制工作。
1.做好现场处置工作。及时传达贯彻领导指示,报告事故处理情况,协调有关单位分工负责增援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2.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联络交通、后勤、善后处理等工作。
3.在开展救援处置过程中,应注意组织协调好各级救援力量,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措施,防止在救援过程中发生其它意外事故。
(三)做好情况通报工作。要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工作,迅速将事故灾情按分类管理和程序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县教育体育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报,及时下达上级指示。
八.其他事项
(一)事故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要求,及时组织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凡规定由上级部门调查处理的重大事故,按有关规定执行,学校要按照事故调查组的要求,抽调力量,协助进行各项调查取证工作。
(二)本预案在实施过程中,有关责任部门和个人如不履行职责或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应追究其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三)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