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
单位: | 大屯市场监督管理所 | 日期: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货值金额或违法经营额(元) | 罚没款数额(元) |
1 | 萧市监处罚〔2023〕659号 | 萧县道锋华夏超市涉嫌购进食品未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农产品案 | 萧县道锋华夏超市 | 杨磊 | 当事人购进食品未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农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 主动履行,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 | 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5.25 | 35 | 没收:35 罚款:2000 |
2 | 萧市监处罚〔2023〕661号 | 安徽省宿州市萧县鑫街便利店涉嫌购进食品未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农产品案 | 安徽省宿州市萧县鑫街便利店 | 张磊 | 当事人购进食品未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农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 主动履行,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 | 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5.25 | 26 | 没收:26 罚款:2000 |
3 | 萧市监处罚〔2023〕660号 | 萧县邻居超市涉嫌购进食品未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销售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农产品的农产品案 | 萧县邻居超市 | 陈财宝 | 当事人购进食品未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销售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农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现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 主动履行,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 | 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5.25 | 40 | 没收:40 罚款:4000 |
4 | 萧市监处罚〔2023〕582号 | 纵榜军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纵榜军 | 纵榜军 |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做出如下处罚:没收非法财物并处罚款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 主动履行,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 | 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4.18 | 66 | 没收:0 罚款:2000 |
5 | 萧市监处罚〔2023〕571号 | 萧县凤杰大酒店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的食品案 | 萧县凤杰大酒店 | 冯亚利 | 当事人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并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 主动履行,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 | 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4.18 | 27 | 没收:15 罚款:2000 |
6 | 萧市监处罚〔2023〕509号 | 萧县晨岐食品经营部销售无标签预包装食品案 | 萧县晨岐食品经营部 | 纵龙成 | 当事人销售无标签预包装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并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 | 主动履行,16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 | 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4.4 | 罚款:2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