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责任制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责任,根据《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中共宿州市委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中共萧县县委 萧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中共宿州市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宿州市全面落实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有关单位,各行政村(社区)。
第三条 坚持党政同责、分级负责、县乡村抓落实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党委、政府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作用,构建责任清晰、各负其责、执行有力的责任体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县级责任
第四条 县委、县政府对全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负总责,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承担包保任务的县四套班子领导是所包保乡镇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要强化对包保乡镇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的指导、督查、调度。
第五条 县委、县政府负责统筹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决策部署,严格落实“四个不摘”要求,组织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建立健全体制机制,优化配置各类资源要素,做好上下衔接,协调解决全局性重大问题,加强督促检查,推动镇村抓好落实,实现过渡期内领导体制、工作体系、发展规划、政策举措、考核机制等有效衔接。
第六条 县委、县政府要加强对乡镇的管理,每年开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成效督查。开展常态化监测和暗访调研,结果向被督查乡镇主要负责人反馈,并适时进行通报调度及约谈。
第七条 县委、县政府要按照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的要求,完善防范返贫动态监测帮扶机制,加强部门协作,压实工作责任,强化作风建设,坚决防止返贫致贫。
第八条 县政府要加强财政投入政策衔接,保持过渡期内财政投入总体稳定,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任务需要及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本级衔接资金。财政、审计、乡村振兴等部门要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监管。
第九条 县级可统筹安排不超过30%的中央财政衔接资金支持非贫困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及县级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同时要建立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科学谋划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选择。县委、县政府对本县域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履行主体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加强政策支持,统筹协调推进扶贫项目资产管理。
第十条 县委、县政府要加强涉贫信访及舆情处置,实行跟踪落实,闭环管理,切实将矛盾化解在基层。要强化正面宣传,营造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良好氛围。
第十一条 县直各责任单位要在落实好中央和省市政策基础上,对现有帮扶政策进行研究论证、优化调整。要按照政策落实、责任落实、工作落实和成效巩固相关重点工作,认真落实职能部门的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明确政策措施分工,推进过渡期衔接政策、措施、项目、资金落实到位。县直各帮扶单位要全面落实“单位包村、干部包户”定点帮扶责任,结合帮扶村实际情况,制定帮扶工作计划,细化帮扶措施,定期走访调研,充分发挥单位优势,统筹资源帮助定点帮扶村和帮扶对象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十二条 县委、县政府要加强对镇村、县直单位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的督查指导和调度,落实对乡镇、村(社区)、县直承担工作任务的主管部门和相关人员、县直帮扶单位、包保干部及选派驻村干部的责任追究。
第三章 乡镇责任
第十三条 乡镇党委、政府对本辖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乡镇班子成员和包村干部对所包行政村工作负具体责任。
第十四条 乡镇党委、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决策部署,指导行政村组织实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具体工作,对行政村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考核。
第十五条 乡镇党委要坚持党建引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强化基层党组织建设,严格干部队伍管理,建好建强基层干部队伍,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
第十六条 乡镇党委、政府对本乡镇防返贫致贫工作负直接责任,全面落实防范返贫动态监测帮扶机制,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监测对象识别和风险消除。各乡镇党委、政府要加强日常走访排查,坚持应纳尽纳,根据脱贫户和监测对象家庭收支变化、“三保障”和饮水安全等实际情况,进行分类精准帮扶,切实做到“早发现、早干预、早帮扶”,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
第十七条 乡镇党委、政府负责统筹推进本辖区内产业发展、稳岗就业等工作,着力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扎实推进乡村建设、乡村治理,接续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工作。
第十八条 乡镇党委、政府要科学谋划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负责汇总审核上报衔接资金项目。在项目申报、评审、批复、实施等各环节,严格落实公示公开制度,对辖区内到村到户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选择,并持续强化产业同包括脱贫人口与监测对象在内的农户利益联结,着力推动区域性特色产业发展。
第十九条 乡镇党委、政府对本乡镇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履行直接责任,建立健全扶贫项目资产长效运行管理机制,指导村级管好用好扶贫项目资产,加强对扶贫项目资产后续运营、收益分配等日常监管,确保项目资产稳定良好运转、经营性资产不流失或不被侵占、公益性资产持续发挥作用。
第二十条 乡镇党委、政府要认真落实信访舆情工作责任,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加强源头预防综合治理,一手抓积案化解、减少存量,一手抓初信初访、遏制增量,及时公正处理好涉贫信访舆情问题,防止矛盾激化,最大程度减少问题上行,坚决杜绝因信访舆情处置不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第二十一条 乡镇党委、政府负责加强对驻村工作队、乡村振兴专干、村民小组长以及网格员的日常管理、教育培训和政策宣传力度。对工作中出现问题的镇村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四章 村级责任
第二十二条 村“两委”、驻村工作队是本行政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的责任主体,驻村第一书记、行政村党组织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行政村包自然村(组)干部是直接责任人。
第二十三条 村“两委”、驻村工作队要坚决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决策部署,制定好村级规划和年度计划,抓好各项任务落实。
第二十四条 村“两委”、驻村工作队负责落实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工作定期会商研判制度,精准确定监测对象,将有返贫致贫风险和突发严重困难的农户及时纳入监测帮扶范围,坚决避免“应纳未纳”“体外循环”等问题。加强村组网格员使用管理,督促落实常态化跟踪走访和预警信息核查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村“两委”、驻村工作队要结合村情实际,科学谋划推进乡村产业项目,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持续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第二十六条 对确权到村集体的扶贫项目资产,村级组织要担负起具体监管责任,确保持续发挥效益,扶贫项目资产运营、收益分配、处置等情况要及时公布。
第二十七条 村“两委”、驻村工作队要加强过渡期内政策宣传解释,定期组织开展不稳定隐患和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将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切实做到不访即办。
第二十八条 驻村工作队要认真履行“建强村党组织、推进强村富民、提升治理水平、为民办事服务”职责任务,从派驻村实际出发,抓住主要矛盾,细化任务清单,认真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中,对弄虚作假、失职失责造成“应纳未纳”以及规模性返贫的;对重视程度不够、工作措施不力、相关政策执行不到位,在工作中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的;因决策失误或工作失职,引发重大事故、事件、信访、舆情,或者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工作作风不实、优亲厚友、以权谋私、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有损害党群、干群关系及党和政府形象的言行,违反群众纪律有关规定的;对上级领导批示督办交办、上级乡村振兴部门督办交办、有关单位转办的突出问题,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整改到位,或整改不符合有关规定,产生不良后果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其他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影响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正常开展等情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相关规定,视情给予相关责任人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中,对衔接资金不按期拨付、衔接项目工程不按期完成,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相关规定,视情给予相关责任人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 在国家和省、市、县考核评估中,弄虚作假、干扰调查,造成不良影响的;因责任落实、政策落实、工作落实和成效巩固不到位等,影响省、市、县年度考核结果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相关规定,视情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二条 在各级巡视巡察、督查、审计及成效考核等工作中,受到通报批评及以上问责的,或受到通报、约谈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及其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等情形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相关规定,视情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三条 责任追究在党委领导下开展,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等具体负责实施,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能要求履行相应职责。
第三十四条 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发现需要追究责任的,由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报告,提出意见建议,报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办理。需要追究党纪政务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需要给予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县乡村振兴局商相关单位承担。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