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全县救灾款物使用管理,切实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央和省、市、县有关救灾款物使用管理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救灾款物是中央和地方政府拨给受灾地区用于灾民生活困难救助的专项款物,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转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
二、救灾款物的使用范围
(1)解决灾民衣、食、住、行、医等生活困难。
(2)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
(3)灾民倒房恢复重建。
(4)受灾人员伤病救治。
(5)抚慰因灾遇难人员亲属。
(6)救灾物资采购、存储及运输。
三、救灾款发放使用的重点
(1)因灾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五保户和重灾户。
(2)主要劳动力重病、久病、残疾等因素造成的特困户和因灾自救能力较弱户。
四、救灾补助款的下拨程序
(1)民政生救部门根据各乡镇受灾损失情况,结合受灾乡镇自救能力的强弱,拟定救灾款物分配方案,会商财政部门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下拨。
(2)各村在接到下拨的救灾款物后,20日内要将安排使用情况上报县生救办。逾期不报,将视为资金没有安排使用,乡民政、财政部门在今后的拨款中可以不予安排或应补助数额中扣除已下拨未上报使成果的部分。
五、救灾款物发放程序
(1)根据掌握的灾情将救灾款物值班分配到村后,督促各村在7个工作日按照村民代表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的程序,将救灾款物评定到户。经公示无异议后,将经乡审核后的救灾款评定花名册交乡镇财政所在3个工作日内输入“惠民直达工程”管理系统,待乡民政、财政部门审批后,打卡发放到户:救灾款物,由受益户凭身份证或私章到乡镇政府领取,或由民镇科员直接发放到户并办理相关手续。
(2)救灾款物不得平均分配,不得截留、挪用,不得有偿使用,不得用于社会救济和擅自扩大使用范围。同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将救灾款物用作任何抵扣。
六、加强救灾款物的使用管理
(1)对截留、挪用救灾款物造成款物不能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的,要严肃查处相关当事人责任。
(2)对平均分配救灾款物的乡镇,经查实后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
(3)对贪污、私分救灾款物,构成犯罪的人员,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