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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登记 |
发文日期: |
2020-12-18 15:43:45 |
生成日期: |
2020-12-18 15:43:45 |
生效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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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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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杜楼镇人民政府 |
文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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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户籍注销办理 |
关键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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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注销办理
1、死亡注销。
(一)注销死亡人员户口,由家属申请,凭医疗机构开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死亡通知书》或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死亡宣告判决书》、单位、乡镇、村委(社区)出具的死亡证明,携带居民《户口簿》,到户籍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死亡注销登记,并收回死亡人员身份证。
(二)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利害关系人可持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法律文书到失踪人员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注销户口;公民下落不明四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持人民法院失踪人员死亡判决书到派出所申报失踪人员死亡注销户口。以上人员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未死亡,本人或利害关系人应立即向原人民法院和公安派出所说明情况,撤回宣告及判决后,进行恢复户口登记。
(三)公民在户口迁移过程中死亡的,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同时办理死亡登记,进行注销户口登记。
2、入伍注销。
(一)被国家征集服兵役人员注销户口的,凭“入伍通知书”,携带居民《户口簿》,在一个月内到户籍地派出所办理,不再收回居民身份证。
(二)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未按规定注销户口的,派出所依据人民武装部提供的应征公民入伍人员名单,经告知应征公民入伍人员直系亲属后,可以直接注销其户口。
(三)公安机关发现服现役公民未注销户口的,经调查核实并告知应征公民入伍人员直系亲属后,可以直接注销其户口。
3、出国(境)定居注销。
(一)公民出国定居或移民注销户口的,凭出境证件和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携带本人申请、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及国外定居证明等相关材料,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并收回其身份证。
(二)对于公民在国(境)外定居或者已经取得外国国籍但尚未被注销户口的,经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或我驻外使领馆确认,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注销其户口。
4、应销而未销户口的。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到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的,社区民警或户籍民警在工作中调查发现或群众举报经查属实的,经公安派出所领导核准,派出所有权注销其户口,并在常住人口登记表中注明原因。
5、清理一人多户问题。因各种原因导致重户需要删除注销户口的,户籍派出所向县(市、区)局上报,由县(市、区)局审核批准。对于工作中发现或群众举报公民有两个以上常住户口的,应当认真调查核实后,依照有关法律政策规定保留其中一个常住户口,注销其它重复户口。其中,对属于当事人弄虚作假非法落户的,按照“谁登记、谁撤销,谁审批、谁撤销”的原则,由有关公安派出所报县(市、区)局户政部门删除撤销相应的户口登记;对属于当事人未办理户口迁出手续而予落户的,户口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应当书面通知其本人及户口迁出地公安派出所注销其常住户口。
注销户口时,需在《常住人口登记表》的“何时何因注销户口”和《居民户口簿》栏中写明注销及时间,并将注销常住户口的《居民户口簿》交申报人核对并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