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萧市监处罚〔 2023〕491 号 |
佘昆键涉嫌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生产包装饮用水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且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包装饮用水案。 |
佘昆键 |
(一)对于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二)对于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违法所得已予以没收,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三)对于当事人生产销售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包装饮用水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鉴于违法所得已予以没收,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 |
主动履行,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 |
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