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萧市监处罚〔2023〕957号 |
萧县朱金标超市未设立专柜将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案 |
朱金标 |
当事人未设立专柜将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根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 |
主动履行,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 |
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