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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政策性法规文件
发文日期: 2023-04-28 08:52:01 生成日期: 2023-04-28 08:52:01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发布机构: 官桥镇人民政府 文  号:
名  称: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提高宿州市2022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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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提高宿州市2022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3-04-28 08:52信息来源:官桥镇人民政府作者:官桥镇阅读人次: 字体:[    ] 保护视力色: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宿政秘〔202231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提高宿州市2022年最低

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切实兜住兜牢兜好基本民生保障底线,按照《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2264号)等文件要求,市政府决定对我市2022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022年,我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年8484元(每人每月707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年8280元(每人每月690元)。

  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2022年,农村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年10764元,财政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8244元(每人每月687元)。城市特困


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年12060元,财政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680元(每人每月890元)。

三、特困人员失能失智护理补贴标准

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为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3档。2022年,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标准为715/月,半护理标准为429/月,全自理护理标准为58/月;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标准为501/月,半护理标准为286/月,全自理护理标准为43/月。

四、60年代精简下放退职职工生活救济标准

2022年,60年代精简下放退职职工生活救济标准为每人每年6180元(每人每月515元)。

五、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特困人员失能失智护理补贴标准和60年代精简下放退职职工生活救济标准从202271日起执

202297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监委,

市法院,市检察院,军分区。

各民主党派,市工商联,各人民团体,驻宿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