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
1、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 银发〔2016〕202号)。
2、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85号)。
二、服务对象:
1、已领取《就业创业登记证》;
2、年龄在18周岁(含18周岁)至60周岁(含60周岁)之间,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信用观念强,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4、无赌博、吸毒、酗酒等不良行为;
5、贷款的用途正当、合理,有一定的自有资金和经营管理能力;
6、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购车贷款以外,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自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之日起向前追溯5年内,应没有商业银行其他贷款记录。
三、办事程序:
1、申请人在“系统”成功注册后,登录“系统”,按要求在线填写《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向经营场地所属社区(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提交申请(创业地点在市经济开发区、宿马园区、高新区范围内直接向市就业管理中心提交申请);
2、社区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登录“系统”,对申请人就业失业状态、经营项目、经营现状等 进行预审,并生成预审结果;
3、申请人登录“系统”,查询预审结果。未通过预审的,按通知单要求完善信息。已通过预审的,向社区(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提交小额担保贷款纸质申请材料;
4、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创业服务指导中心核查申请人的资料,在真实、全面了解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基础上决定是否予以推荐,时间不超过3个工作日;
5、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基层推荐的申请人基本条件、贷款用途、相关资料等进行审查,并将申请人基本情况通过网站、宣传栏等进行公示,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核通过,属于微利项目的还应加盖“微利项目”印章,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
6、贷款经办银行对申请人的经营场地、经营项目、经营能力、信用记录等进行调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直接发放贷款,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四、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为单位的,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的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
2、当年新招用的职工中,登记失业人员或实际处于失业状态的高校毕业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刑满释放人员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分流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量之和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3、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9号)规定的小微企业划型标准;
4、无不良信用记录、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五、贷款额度
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可制在20万元-50万元之间。小微企业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300万元。
贷款期限:
面向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咨询电话:0557-5028496
办理结果告知方式:电话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