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发文日期: 2023-06-14 17:19:23 生成日期: 2023-06-14 17:19:23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发布机构: 黄口镇人民政府 文  号: 萧营养办﹝2020﹞7号
名  称: 【政策文件】关于印发《萧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企业供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词:

【政策文件】关于印发《萧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企业供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3-06-14 17:19信息来源:黄口镇人民政府作者:黄口镇阅读人次: 字体:[    ] 保护视力色:

各乡镇中心学校、县直学校(农村)、特殊教育学校:

现将《萧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供餐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萧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512

 

 

萧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供餐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一、建立企业供餐准入机制

1、结合学校实际,制定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企业供餐(简称计划)基本条件和评审办法,形成轮流更替和优胜劣汰机制。根据情况,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评估审定,并向社会公布评审结果。

2、对预进入计划的供餐企业,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先期进行严格的资格(资质)审查,通过筛选,最终确定供餐推荐名单,指导学校做好选择。

3、采取企业供餐模式的学校,要将食品卫生安全保障作为确定供餐模式的首要条件,要在县级确定的推荐名单中选择优秀企业。

4、采取企业供餐模式的学校,每学期要组织家长、学生和教师代表,对供餐企业者进行两次测评,测评结果上报县学生营养办备案。

5.未经资格(资质)审查、不在县级企业供餐推荐名单之列的企业严禁从事计划的供餐业务。

二、建立企业供餐退出机制

企业供餐名单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要及时上报县学生营养办,停止其供餐资格并将其清退出供餐名单。

1、供餐企业签约人无故更换的。

2、出现违反供餐合同(协议)的行为,包括严重降低供餐质量标准、随意变更供餐食谱、供餐期间缺失食品卫生安全保障条件等。

3、供餐期间发生重大食品卫生安全事故者,包括已进入名单但尚未实施供餐的企业。

4、供餐期间克扣、延时、减量、拒绝供餐或服务态度恶劣、有打骂(体罚)学生等行为,情节较为严重者。

5、在协议供餐时间内连续停止供餐三天以上者,或频繁发生停止供餐情况者。

6、在学校组织的测评中连续两次不合格的。

县学生营养办组织相关部门,针对原料供应、加工操作、包装贮存、餐具消毒、场所环境卫生、人员健康检查等各个环节,制定和落实具体的监管措施。要定期对纳入计划的食品及原辅材料供应企业、供应商和供餐企业、依法进行食品卫生专项检查。明确专人负责,加大抽检力度,及时查处校餐生产、加工、配送过程中的食品安全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

县学生营养办和学校必须建立和完善校园食品卫生安全突发事件的管理应急机制,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明确突发情况下的应急措施,细化人员救治、危害控制、事故调查、善后处理、舆情应对等具体工作方案,并组织演练,做到防患于未然。

县学生营养办,在组织食品安全培训活动期间,可将涉及计划的食品供应商、供餐企业等一并纳入培训计划,通过学习指导,提高供餐食品供应方对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三、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1、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实行定期巡查、经常自查,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2、监督检查重点

1)相关职能部门是否严格履行工作职责,管理责任是否到位。

2)从业人员是否具有从业资格证和健康合格证,是否定期接受相关培训。

3)食品配送服务和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是否公开招投标,招投标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4)食品采购、加工、贮存、配送等环节是否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

5)对供餐企业、原辅料供应者、农产品种养殖和经营户是否实行严格的资格准入和退出制度,相关手续和制度是否健全。

6)学校选定的供餐模式是否科学,供餐食品是否有营养,食谱搭配是否合理,实行计划后学生的身体素质是否有明显提高。

7)国家补助资金是否及时足额落实到学校或供餐单位和个人,是否足额用于为学生提供食品,有无虚报冒领、套取、截留、挪用、克扣专项资金现象。

8)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和有效执行,是否发生重大食品卫生安全事故。

9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是否整改,重大食品卫生安全事故是否及时有效处理,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是否追究到位。

3、监督检查方式

采用日常监督检查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内部监督检查与外部监督检查相结合等方式,进行全过程、全方位、常态化监督检查。

1)加强行政监督。监察、审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确保计划实施公开透明、廉洁运作,预防腐败。教育督导部门要把计划实施情况作为重要工作定期督导。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把计划覆盖的试点学校作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重点场所,制定和落实具体的监管措施。

2)重视舆论监督。各地应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准确、深入宣传计划,总结推广正面典型,曝光反面典型,及时改进工作,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共同监督和共同推进计划实施的良好氛围。

3)发动群众监督。试点学校应成立家长、学生、教师代表和社会各界代表共同参加的计划实施监督小组,设置监督举报电话和公众意见箱,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4)专业机构监督。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检查或审计;一些专业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可委托符合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四、处理与责任追究

计划实施过程中查出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1、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及开支标准不符合要求;无故拒拨、滞拨专项资金;因管理不善,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

2、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管理措施不落实的,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3、学校食品监管部门失察、监督不力或监管不到位,给食品安全工作带来严重后果的。

4、对学校食品安全举报、投诉未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5、在行政许可、认证、检查、处罚等行政行为中不遵守法定条件和程序,失职、渎职、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的。

6、发生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对事故进行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的。

7、发生学校食品安全事故,未积极有效地开展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的。

8、拒绝、阻碍、拖延接受学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组调查或拒绝、阻碍、拖延提供事故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9、对学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10、未按规定完成上级政府、部门交办的工作,给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带来严重后果的。

11、对供餐企业违反食品卫生安全有关法律法规、不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的,一律停止供餐经营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