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基层政务公开 > 酒店镇人民政府 > 户籍管理领域 > 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
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
发文日期: 2021-10-20 15:17:14 生成日期: 2021-10-20 15:17:14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发布机构: 酒店镇人民政府 文  号:
名  称: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姓名变更)
词: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姓名变更)

发表时间:2021-10-20 15:17信息来源:酒店乡人民政府作者:酒店乡阅读人次: 字体:[    ] 保护视力色:

第四十条  〔姓名变更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姓名:

(一)学龄前儿童;

(二)父母离婚、再婚的未成年子女;

(三)依法被收养或者收养关系变更的;

(四)姓名或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

(五)名字中含有冷僻字。

第四十一条  〔姓名变更程序〕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的,应当提供变更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经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办理。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本人提出更改姓名的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变更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要求变更其姓名的,必须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二)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的,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三)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

对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不予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