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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
发文日期: 2021-10-20 15:18:41 生成日期: 2021-10-20 15:18:41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发布机构: 酒店镇人民政府 文  号:
名  称: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民族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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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民族变更)

发表时间:2021-10-20 15:18信息来源:酒店乡人民政府作者:酒店乡阅读人次: 字体:[    ] 保护视力色:

第四十四条  〔民族变更〕公民申请变更民族登记的,应当先向县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申请,由县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上报设区的市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核实并签署审核意见,同意变更的,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受理核实,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办理。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