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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行政审批
发文日期: 2024-11-14 16:17:24 生成日期: 2024-11-14 16: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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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酒店镇人民政府 文  号:
名  称: 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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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指南

发表时间:2024-11-14 16:17信息来源:酒店镇人民政府作者:酒店乡阅读人次: 字体:[    ] 保护视力色:

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第八条第二、三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经营主体业态、经营项目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等,结合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实际,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权限。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当场作出许可决定并颁发许可证的,不需要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事权划分指导意见>的通知》(皖市监法〔2023〕3号)

二、承办机构

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股及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

四、申请条件

1.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3.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4.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5.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6.符合《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7.新建、改扩建学校食堂的图纸设计应经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事前审查。

五、申报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经营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4.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目录清单。

5.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每台设备的具体放置地点、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展示方法、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方案等材料。

6.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六、服务流程

1.窗口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材料不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

2.审查(现场核查人员)

3.行政审批股或者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决定

4.办结(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5.送达(窗口现场送达或邮寄送达结果要素)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期限不包含现场核查、专家评审、公示公告等特殊程序的工作时间)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5067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