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徽省应急厅关于组织开展全省冬春救助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明确乡镇、村具体承办冬春救助工作事宜,严格按照“户报、村评、乡审、县定”的程序确定救助对象,做好需救助人员的统计与核查工作。
项目名称 |
自然灾害救助对象审核 |
项目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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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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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 |
财政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6号)第八条: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在统计核查灾情过程中,应做到及时、科学、准确,并保存好统计核查工作的原始档案,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县级民政部门要规范救灾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通过 “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 第二十一条:地方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实行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 第二十二条:县级民政部门要规范救助款物管理,严格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通过“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采取现金救助形式的,要遵守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应将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纳入“一卡(折)通”发放;采取实物救助形式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及时采购救助物资并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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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11、受理: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村(居)民小组提名,经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2、审查:符合救助条件的,在社区范围内公告,无异议或者经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能成立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应急管理局审批。3、办结:打入个人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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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自然灾害补助申请书 村评议意见 乡镇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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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费 |
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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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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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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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给付 |
项目类型 |
行政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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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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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第十四条 、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这个不用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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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申请:申请人向村级提交申请材料,村级组织民主评议,并将民主评议结果向乡镇转报 2、受理:所在乡镇对拟救助对象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上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3、审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 4、办结: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对拟救助对象进行审定后发放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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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书面申请 村居评议公示材料 乡镇审核意见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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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费 |
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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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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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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