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保护路产路权不受侵害,延长使用周期,促进路政巡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路政遇查的质量与效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每月上路巡查不少于16天。
第三条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公路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第四条专管员应当认真做好遥查日志,如实反映巡查过程中发现的情况,不能处理的,及时上报路长办公室
第五条巡视公路、桥梁(包括桥梁,通道下方)及其附属设施的使用状态,制止各种违法利用、占用,污染、搭接,穿(跨)越公路、公路用地和损坏路产,侵犯路权的行为
第六条监督管理公路用地及建筑控制区内的建筑和非公路标志等,对违法建设的建筑物和非法设置的非公路标志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条检查公路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的使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第八条坚决制止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农村公路
第九条遇公路突发事件,应协助有关部门维护交通秩序,保障公路通行
第十条因巡查疏忽没有发现侵犯路产路权行为或者发现了不调查,不制止的,视情节追究其资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