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事项
临时救助
二、办理条件
具有本地户籍或符合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临时救助条件的外来务工者等人户分离的(经常居住地和常住户口登记地不一致)家庭和个人,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一)家庭对象
1.急难型困难家庭。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支出型困难家庭。因自负医疗费、教育费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低收入家庭、农村困难家庭。
(二)个人对象
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由救助站等救助机构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三、救助标准
第十条 临时救助标准一般参照当地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采取一次性救助的方式。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救助对象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刚性支出额度以及解困期限等因素,分类分档合理确定临时救助标准,并适时调整。
(一)急难型困难家庭:户均救助标准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倍。
(二)支出型困难家庭:对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可视相关医疗保险补偿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自付费用给予救助,鼓励各地按照个人自付费用分段分档进行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10倍;对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可视子女就读中小学、中高职、高等教育情况,结合教育费用按类别给予比例或定额一次性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6倍。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在上述基础上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三)个人对象:一般给予实物救助或提供转介服务,实物救助标准以满足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为限。确有必要发放临时救助金的,各地可视情发放救助金。
第十一条 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对于因同一事由造成基本生活严重困难,持续时间较长的,应转介到其他社会救助制度。
四、申请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对象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
(二)居民身份证;
(三)临时救助申请书;
(四)家庭(个人)遭遇困难证明材料;
(五)家庭收入、财产状况证明;
(六)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七)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非本地户籍人员申请临时救助的,需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享受社会救助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或由本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向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邮件、传真索取申请人享受社会救助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办理流程
第十二条 临时救助一般按照居民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实施。紧急情况下、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申请人可直接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临时救助,或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受理审批。
六、办理时间、地点
时间:工作日 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地点:龙城镇一楼为民服务中心(各乡镇民政所)
七、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