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点状供地助力乡村振兴的若干措施
为实施现代种养业、农产品加工流通业、乡村休闲旅游业、传统村落保护利用特色产业、乡土特色产业、乡村信息产业、乡村新型服务业及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等乡村产业项目及其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助力乡村振兴产业发展,确需在城镇开发边界外使用零星、分散建设用地的,可实施点状供地。点状供地项目应结合项目区块地形地貌特征,以及建(构) 筑物占地面积、配套设施等点状布局,按照“用多少、转(征) 多少、供多少”的原则,对项目用地实施报批和供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等法律法规,现就我省实施点状供地管理有关工作,提出如下举措。
01
明确实施要求,推行点状供地
(一)明确项目条件。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产业政策和生态环境要求;土地权属清楚,界址清晰,且无争议;涉及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的,应符合《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涉及利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应当经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建立负面清单。破坏生态环境的;位于各类规划确定的禁止建设区的;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且不符合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条件和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的;占用I级保护林地、I级国家级公益林以及不符合《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规定的林地的;占用耕地挖田造湖、挖湖造景,违规占用耕地建造湿地公园的;不符合相关产业政策规定的;商品住宅、别墅、酒店、公寓等房地产及变相发展房地产的;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经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不能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其他茶止的情形。
02
合理规划布局,加强空间保障
(三)实施规划引领。各地在编制乡镇国土空间总体帮划和村庄规划时,要将已经确定具体位置的点状供地项目纳入规划中,依法保障用地空间需求;点状供地项目位置尚未确定的,可以采取“规划留白”,待位置确定后,将项目四至边界落到规划中,更新规划数据库,依法办理用地手续,所涉及的建设用地规模从预留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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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分类管理,规范用地报批
(四)实行分类管理。点状供地项目应充分利用现有地形地貌和资源条件,因地制宜、节约集约开发建设,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需求分类审批管理。建设项目中属于永久性设施的,旅法按建设用地管理,涉及占用耕地的应落实占补平街,涉及占用林地的应办理林地审批手续;符合规定可以不转用的,按现用途或原地类管理。
1. 既转又征。项目建设使用国有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 且确需征收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土地征收应符合《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规定的6种情形和条件。
2.只转不征。项目建设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3. 不转不征。下列情形可以不转用不征收,由项目开发主体与土地权利人签订土地使用合同,明确种植、 养殖、管护、修复、经营等权利和义务关系:一是旅游项目中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二是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固化地面的前提下,使用未利用地,建设自驾车旅居车营地的特定功能区; 三是在不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破坏生态与景观环境、不影响地质安全、不影响农业种植、不硬化地质、不建设永久设施的前提下,年度内特定旅游季节使用土地的乡村旅游停车设施用地;四是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及不破坏生态环境、 自然景观和不影响地质安全的前提下,利用矿山生态修复后的土地发展旅游产业建设观光台、栈道等非永久性附属设施。
(五)规范用地报批。村庄建设边界外的点状供地项目,涉及使用农用地的,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符合征收条件的同时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具备必要的道路等基础设施条件、使用规划预留建设用地指标属于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项目,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不破坏历史风貌和影响自然环境安全的前提下,可暂不作规划调整、不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村庄建设边界内的点状供地项目,涉及使用农用地的,按批次用地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符合征收系件的同时办理土地征收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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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供地条件,完善供应方式
(六) 合理设定条件。点状供地项目在不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前提下,可按规定合理设定供地前置条件,带项目实施方案供应土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产业类型、标准、形态及规划条件、建筑标准、节地技术、公建配套、用途变更、分割转让限制等要求,与履约监管责任、监管措施、违约责任等内容,一并纳入供地方案、土地划拨决定书(有偿使用合同)或与土地权利人签订的土地使用合同中。项目开发主体与土地权利人签订的 土地使用合同中,应当明确土地开发利用及续期条件,保障项目整体、长期开发运营。
(七)灵活供地方式。点状供地项目以项目区为单位供地,项目区为单个地块的,按建设地块单个供地;项目区为多个地块的,应结合实际需要整体规划建设,合理确定不同地块的面积、用途,按建设地块搭配或组合为一宗地整体供应。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投方式供地;经菅性用地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使用集体建设用地,项目开发主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合作举办的,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规定报同级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地区,可以土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的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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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登记服务,做好产权管理
(八)简化确权登记。点状供地项目以宗地为单元确权登记发证,也可按项目实际管理的需要,将同一用途的多宗地合并申请不动产登记。推行不动产登记网上申请、受理,自然资源部门自身产生的,或者能够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获取,核验的村料,不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做到减材料、减时间、减环节。
(九)做好分割转让。点状供地项目产权原则上应整体持有,除法律法规、土地划拨决定书(有偿使用合同)或与土地权利人签订的土地使用合同规定或约定外,不得将点状供地项日区内的建设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进行分割转让或抵押。根据供地条件中对分割转让及抵押限制的约定,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产权证书的附 记栏上对权利限制情况予以注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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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政策支持,促进项目实施
(十)保障用地需求。各地要认真做好点状供地项目用地保障工作,落实计划指标跟着项目走的要求,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应当向乡村发展倾斜。各地要从当地处置存量土地相应核定的新增建设计划指标中,安排至少 5%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重点保障点状供地等农村产业发展项目用地需求。
(十一)完善金融支持。金融监管部门要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围绕点状供地量身定制更多金融产品,重点聚焦以入股、联营和入市方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点状供地项目,加大信货支持力度,探索抵押贷款的有效实现路径,让市场主体敢用、愿用集体建设用地。探索将点状供地项目纳入产业子基金投资目录,擺动更多 社会资本投向农业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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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协调联动,加强履约监管
(十二)落实工作责任。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牵头会同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旅游、林业和地方金融监管等主管部门,按照“谁提出、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项目实施全要素、全过程的动态联合监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督促项目单位按照土地划拨决定书(有偿使用 合同)或与土地权利人签订的土地使用合同规定或约定开发建设,防止出现闲置低效用地。
(十三)明确监管要求。点状供地项目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严禁擅自扩大点状供地项目使用范国。引导项目科学合理选址,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的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严禁擅自改变用途。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利用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信息系统,对点状供地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严格限制用地范围。
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5 年12月31日。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