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部门:公安派出所、户办大厅
二、办理条件: (一)学龄前儿童;
(二)父母离婚、再婚的未成年子女;
(三)依法被收养或者收养关系变更的;
(四)姓名或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
(五)名字中含有冷僻字。
三、办理流程:前台申请,当场办理。
四、所需材料:18周岁以上: 1、变更人《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成年人允许变更姓名情形:
1、姓名或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
2、名字中含有冷僻字。
18周岁以下: 1、《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证》;
2、《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父母双方当场协商一致的书面申请或经公证协商一致的书面申请或协商一致的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
若父母有一方联系不上(或非婚生育的情况下),另一方需书面承诺如孩子成年前,对方对变更姓名提出异议,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其同意公安机关恢复原状;上述异议发生在孩子成年后,则以孩子意见为准。
五、办理时限: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在接到公安派出所的上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一级公安机关的审批决定2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规范依据: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皖公通〔2018〕41号
第六章 变更更正登记
第三十八条 〔变更更正〕公民户口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派出所申报变更登记;公民发现户口登记事项有差错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派出所申报更正登记。公民申请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对公民变更更正登记的申请及材料,公安机关应当进行核查,情况属实的予以变更更正。
第四十条 〔姓名变更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姓名:
(一)学龄前儿童;
(二)父母离婚、再婚的未成年子女;
(三)依法被收养或者收养关系变更的;
(四)姓名或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
(五)名字中含有冷僻字。
第四十一条 〔姓名变更程序〕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的,应当提供变更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经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办理。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本人提出更改姓名的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变更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要求变更其姓名的,必须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二)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的,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三)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
对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不予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