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基层政务公开 > 马井镇人民政府 > 户籍管理领域 > 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
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
发文日期: 2021-08-05 17:16:40 生成日期: 2021-08-05 17:16:40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发布机构: 马井镇人民政府 文  号:
名  称: 民族成分变更、更正
词:

民族成分变更、更正

发表时间:2021-08-05 17:16信息来源:马井镇人民政府作者:马井镇阅读人次: 字体:[    ] 保护视力色:

一、受理部门:公安派出所、户办大厅

二、办理条件: 

三、办理流程:前台申请,当场办理。

四、所需材料:更正:公民户口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派出所申报变更登记;公民发现户口登记事项有差错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派出所申报更正登记。公民申请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对公民变更更正登记的申请及材料,公安机关应当进行核查,情况属实的予以变更更正。

变更:1、市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证明材料;

2、变更人《居民户口簿》;

3、变更人《居民身份证》。

五、办理时限: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在接到公安派出所的上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一级公安机关的审批决定2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规范依据: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皖公通〔2018〕41号

第六章  变更更正登记

第三十八条  〔变更更正〕公民户口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派出所申报变更登记;公民发现户口登记事项有差错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派出所申报更正登记。公民申请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对公民变更更正登记的申请及材料,公安机关应当进行核查,情况属实的予以变更更正。

第四十四条  〔民族变更〕公民申请变更民族登记的,应当先向县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申请,由县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上报设区的市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核实并签署审核意见,同意变更的,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受理核实,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办理。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