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部门:公安派出所、户办大厅
二、办理条件:1.在皖居住半年以上;
2.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
3.持有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五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的通行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住证。
三、办理流程:港澳台居民申请领取居住证,交验本人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提交本人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填写《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登记表》。
(一)申请人提出办理居住证申请
港澳台居民到居住地市(县)公安机关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或者户政办证大厅申请办理居住证,交验申领人出入境证件;提交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二)民警核验申请材料
公安派出所或者户政办证大厅应对申请人提交的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和本人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与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管理信息系统的信息进行核对,核对后信息一致的,应予受理。
(三)现场采集申请人的人像、指纹信息
公安派出所或者户政办证大厅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确认核验无误后,现场采集申请人的人像和指纹信息,打印《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登记表》,申请人签字确认,信息无误后,报县级公安机关签发。
(四)签发与制证
受理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由县级公安机关签发,按照公安部统一制式标准,由安徽省公安厅统一制作。
(五)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领取与核验
证件制发完成后,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人可持领证凭条,前往受理申请的公安派出所或者户政办证大厅领取居住证,并现场进行证件核验,核验通过后,即可正常使用。
四、所需材料: (一)申请人本人有效的出入境证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五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二)申请人居住地的住址、就业、就读等相关方面的证明材料
1.居住地住址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2.就业证明: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3.就读证明: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它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五、办理时限:港澳台居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住证,符合办理条件的,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首次申请领取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或者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具体收费办法参照《安徽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安徽省公安机关
申领发放工作实施细则
(试行)
根据国务院《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和公安部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请人及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
在皖工作、学习、生活的港澳台居民。
(二)申请条件
1.在皖居住半年以上;
2.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
3.持有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五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的通行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住证。
二、受理业务范围
(一)港澳台居民申请领取居住证的;
(二)居住证有效期满、证件损坏难以辨认或者居住地变更的,持证人换领新证的;
(三)居住证丢失的,申请补领的。
换领、补领新证时,应当交验本人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三、所需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本人有效的出入境证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五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二)申请人居住地的住址、就业、就读等相关方面的证明材料
1.居住地住址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2.就业证明: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3.就读证明: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它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四、办证时限
港澳台居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住证,符合办理条件的,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
五、收费标准
首次申请领取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或者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具体收费办法参照《安徽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六、有效期限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有效期限为五年,由县级公安机关签发。
七、受理地点
港澳台居民到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或者户政办证大厅申请办理居住证。
八、申领流程
港澳台居民申请领取居住证,交验本人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提交本人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填写《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登记表》。
(一)申请人提出办理居住证申请
港澳台居民到居住地市(县)公安机关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或者户政办证大厅申请办理居住证,交验申领人出入境证件;提交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二)民警核验申请材料
公安派出所或者户政办证大厅应对申请人提交的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和本人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与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管理信息系统的信息进行核对,核对后信息一致的,应予受理。
(三)现场采集申请人的人像、指纹信息
公安派出所或者户政办证大厅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确认核验无误后,现场采集申请人的人像和指纹信息,打印《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登记表》,申请人签字确认,信息无误后,报县级公安机关签发。
(四)签发与制证
受理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由县级公安机关签发,按照公安部统一制式标准,由安徽省公安厅统一制作。
(五)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领取与核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修正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一号)
第二章 申领和发放
第十一条 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
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
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