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部门:公安派出所、户办大厅
二、办理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
三、办理流程:前台申请,当场办理。
四、所需材料:1、申领人户口簿;
2、对于没有一代证照片或人像信息,派出所在审核时无法确认的,申请人还需提供有照片的旁证材料,加以证明。如提供社保卡、学生证、毕业证、驾驶证,或行政村(社区、单位)出具的带有本人照片的介绍信等,未满16周岁的由监护人带领;
五、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当场办理,20个工作日内发放。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首次免费,公治明发【2018】122号,皖公治安【2018】142号。
规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修正版)
(第五十一号)
第二章 申领和发放
第七条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八条 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第九条 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迁入内地定居的,华侨回国定居的,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时,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十条 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