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部门:公安派出所、户办大厅
二、办理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
三、办理流程:前台申请,当场办理。
四、所需材料:换领(证件有效期满、证件损坏)带原始身份证或户口簿等有效证件。
五、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当场办理,20个工作日内发放。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有效期满,20元。
丢失补领、损坏换领居民身份证,40元。
发改价格【2003】2322号
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修正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一号)
第二章 申领和发放
第十一条 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
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
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