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一住所的常住人口,立为一户。公民因房屋析产、婚姻关系变更等原因,且生活独立,有居住条件的,可以申请分户。未满十八周岁的不单独立户(双军人子女、出国注销户口人员子女或父母双亡人员子女等除外),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一般不能担任户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发布土地征收搬迁公告的区域、非法租住或违法建造的房屋不予分立户。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新住户要求户口迁入而原住户拒不迁出的,新住户可以按本条申报立户登记,原住户迁到社区集体户。
(一)申报材料
1、市区、乡镇街道居民分立户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提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包括《房屋产权证》:房屋抵押贷款的,需出具购房合同、购房发票、银行按揭抵押房产贷款证明;公租房使用证明、廉租房使用证明、租住单位集体宿舍的单位证明。);
(3)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
2、农村或市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区域居民分立户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当地村(居)委会及乡(镇、街道)政府同意分立户证明;
(3)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
(二)办理流程
市区、乡镇街道居民分立户由户办大厅前台民警或派出所户籍民警审核后办理;
农村或市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区域居民分立户由户籍民警按规定受理申报材料,经派出所领导审核后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