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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收养、入籍等登记
发文日期: 2022-04-07 15:49:09 生成日期: 2022-04-07 15:4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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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马井镇人民政府 文  号:
名  称: 收养入籍等登记(取得《收养登记证》或事实收公证书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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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入籍等登记(取得《收养登记证》或事实收公证书办理条件

发表时间:2022-04-07 15:49信息来源:马井镇人民政府作者:马井镇阅读人次: 字体:[    ] 保护视力色: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二十二条: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公民收养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婴儿,收养人凭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向收养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 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