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且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就高不就低。基本生活标准包括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救助供养对象领取的养老服务补贴、高龄津贴、承包土地收益、房屋租金等个人财产性收入等。
(二)照料护理标准。对经评估为有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和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分别按照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个档次,其护理标准不得低于基本生活标准的10%,体现差异性。到2022年底,全市城市和农村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均达到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