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名称 | 营业执照号码或统一信用代码、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 萧市监处罚[2026]270号 | 刘方春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的行为案 | 刘方春 | 92341322MA2QAECA5T | 刘方春 | 当事人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 | 根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 主动履行,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 | 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