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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注销登记
发文日期: 2022-03-28 17:28:15 生成日期: 2022-03-28 17:28:15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发布机构: 新庄镇人民政府 文  号:
名  称: 新庄镇注销登记——死亡注销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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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庄镇注销登记——死亡注销办事指南

发表时间:2022-03-28 17:28信息来源:新庄镇人民政府作者:新庄镇阅读人次: 字体:[    ] 保护视力色:

 一、受理部门

 新庄镇派出所或户办大厅。

 二、办理条件

 1、《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2、国外死亡的,需要提交死亡医学证明翻译件(需加盖翻译人员所在单位公章)或领事确认件;
    3、人民法院执行死刑通知书或者死亡宣告判决书;
    4、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也可凭伊斯兰教协会或清真寺出具的死亡证明;
    5、其他能够证明当事人死亡的材料(如火化证明、单位人事部门证明);
    6、死者家属未按规定申报死亡登记的,由村委会出具死亡证明,支河乡派出所民警核实确认;
    7、非正常死亡的,需提交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三、办理流程

 申报义务人持相关材料到公安机关申报,户办大厅民警或新庄镇派出所户籍民警审核,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缴销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由亲属出具丢失说明;单身独户的,还应当缴销居民户口簿。

 注:

 公民死亡,死者家属未按规定申报死亡登记的,公安机关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告知死者家属按规定申报死亡登记。经告知后,死者家属仍不按规定申报死亡登记的,新庄镇派出所可以凭调查材料,村委会、乡镇证明,注销死亡公民的户口,并及时告知其直系亲属或其他近亲属。

 公民被人民法院判处死刑执行或者宣告死亡、宣告失踪的,由申报义务人持人民法院死刑已执行的相关证明或者死亡宣告判决书,向其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收缴居民身份证。
    四、所需材料

    申报义务人持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下列材科之-,申报死亡,注销户口;
    (1)《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2)国外死亡的,需要提交死亡医学证明翻译件(需加盖翻译人员所在单位公章)或领事确认件;
    (3)人民法院执行死刑通知书或者死亡宣告判决书;
    (4)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也可凭伊斯兰教协会或清真寺出具的死亡证明;
    (5)其他能够证明当事人死亡的材料(如火化证明、单位人事部门证明);
    (6)死者家属未按规定申报死亡登记的,由村委会出具死亡证明,支河乡派出所民警核实确认; 
    (7)非正常死亡的,需提交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凭《死亡证》办理死亡注销户口的,死者家属持《死亡证》第二、三、四联向公安派出所申报户籍注销及签章手续。公安派出所凭第二联办理死者户籍注销手续,加盖第三、四联公章(在医疗卫生机构死亡者,第四联无需公安机关盖章。非正常死亡的,第四联由出具的公安司法部门盖章) 。第二联由死者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永久保存。

 五、办理时限

 当场办理(材料齐全且无误的情况下)。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办理户口业务本身全部免费,如果其中涉及户口簿丢失、损坏补办,需收取户口簿工本费6元/簿: 如果其中涉及户口迁移证、准迁证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需收取工本费2元/证。依据省物价局皖价行费字〔1995〕1号、皖价行费字〔1998〕79号文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千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财综〔2012〕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