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发文日期: 2024-06-14 11:21:25 生成日期: 2024-06-14 11:21:25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发布机构: 新庄镇人民政府 文  号:
名  称: 萧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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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表时间:2024-06-14 11:21信息来源:新庄镇人民政府作者:新庄镇阅读人次: 字体:[    ] 保护视力色: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精神、《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231)、《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1860)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学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项资金,是指中央、省、县财政为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工作而安排用于学生营养膳食补助的经费。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公开透明、及时结算、年度平衡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第二章 资金安排

第五条 营养膳食补助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核定,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县按财政按照 8:1.6:0.4承担。

第六条 在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同时,继续落实农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不得用专项资金抵减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

第七条 县财政统筹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农村义务教育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和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资金,将学生食堂(伙房)列为重点建设内容,优先予以支持。

第八条 学校食堂(伙房)建设应当坚持节俭、安全、卫生、实用的原则,严禁铺张浪费、豪华建设。规模较小的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改造、配备伙房及相关设施,为学生在校就餐提供基本条件。

第九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资捐助,在县人民政府统筹下,积极开展营养改善工作,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三章 资金拨付

第十条 专项资金纳入国库管理,实行分账核算,集中支付。

第十一条县级财政部门收到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专项资金后,制订周密的资金拨付计划,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支付资金,确保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顺利实施。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应当足额用于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等值优质的食品,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不得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和学校公用经费支出,不得用于劳务费、宣传费、运输费等工作经费,坚决杜绝各种形式的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三条 学校食堂(伙房)的水、电、煤、气等日常运行经费纳入学校公用经费开支。供餐增加的运营成本、学校食堂聘用人员开支等费用,由地方财政负担。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结余应当滚动用于下一年度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在营养改善计划实施中,各相关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分级管理,加强监督,确保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县财政局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有关制度,及时分解下达专项资金并予公开,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办理专项资金支付,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规定实施政府采购,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对本地资金管理中的重大事项组织调研、核查和处理。

第十九条 县教体局负责指导本地和学校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和合理的用款计划,建立营养改善计划管理信息系统,监控学生人数、补助标准、受益人数等动态情况,对供餐单位或托餐家庭(个人)实行招投标管理,定期公布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总量、学校名单及受益学生人次等信息,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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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学校负责专项资金日常使用管理。主要职责

()制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控制度;()依法健全学校财务、会计制度,配备专()职财会人员,加强对财会管理人员的培训;

()健全食堂(伙房)原料采购、入库贮存、领用加工等管理制度,加强食堂(伙房)会计核算;

()定期公布营养改善计划资金使用明细账目,

第二十一条 县财政局门应当将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充分发挥财政监督检查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县教体局应当将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纳入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督导。

各学校应当强化内部监管,自觉接受外部监督,

第二十二条 县教体局应当定期公布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总量、学校名单及受益学生人次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定期公布经费账目、配餐标准、带量食谱,以及用餐学生名单等信息,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在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教体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