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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居民身份证管理
发文日期: 2021-01-05 11:28:59 生成日期: 2021-01-05 11:2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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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闫集镇人民政府 文  号:
名  称: 居民身份证管理——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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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管理——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办事指南

发表时间:2021-01-05 11:28信息来源:闫集镇人民政府作者:闫集镇阅读人次: 字体:[    ] 保护视力色: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修正版)

 

(第五十一号)

第二章 申领和发放

第七条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八条 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第九条 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迁入内地定居的,华侨回国定居的,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时,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十条 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