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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
发文日期: 2021-01-05 11:29:46 生成日期: 2021-01-05 11:2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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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闫集镇人民政府 文  号:
名  称: 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姓名变更、更正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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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姓名变更、更正办事指南

发表时间:2021-01-05 11:29信息来源:闫集镇人民政府作者:闫集镇阅读人次: 字体:[    ] 保护视力色: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皖公通〔2018〕41号

第六章  变更更正登记

第三十八条  〔变更更正〕公民户口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派出所申报变更登记;公民发现户口登记事项有差错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派出所申报更正登记。公民申请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对公民变更更正登记的申请及材料,公安机关应当进行核查,情况属实的予以变更更正。

第四十条  〔姓名变更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姓名:  

(一)学龄前儿童;

(二)父母离婚、再婚的未成年子女;  

(三)依法被收养或者收养关系变更的;  

(四)姓名或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  

(五)名字中含有冷僻字。

第四十一条  〔姓名变更程序〕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的,应当提供变更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经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办理。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本人提出更改姓名的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变更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要求变更其姓名的,必须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二)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的,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三)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 

对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不予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