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1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管好用好农村危房改造专项资金,确保2014年11月底全面完成我县农村危房改造任务,根据县委、政府《萧县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和村庄整治工程实施方案》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农村危房改造对象和资金补助范围。农村危房改造对象为: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的所有农户(含地质灾害影响受损的农户)。资金补助范围为:县辖有改造任务的乡镇。
第二条 建立萧县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专户,资金来源为中央、省、市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和县政府安排匹配资金。
第三条 县政府对农村危房改造对象专项资金补助标准为:拆除重建的五保户、低保户、残疾人贫困家庭每户补助2万元,贫困户重建的每户补助1万元,五保户、低保户、残疾人修缮加固的每户补助.6万元,贫困户修缮加固的每户补助0.4万元,补助资金由乡镇组成评审小组予以评审、公示后无异后予以补助。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必须按规定长期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户。
第四条 农村危房改造专项资金实行县统一集中管理。县危房改造验收领导小组按照批准的内容和规模实施建成后,申请乡镇政府验收,符合验收条件的,县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应于各乡镇上报材料后,10个工程日内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县级财政部门及时,通过财政涉农资金(一卡通)发放到户,实行社会化发放。
县验收组根据全县农村危房分配任务进度工作实际进展情况,采取分期验收的办法,任务终了总结算的办法,将各级补助资金通过县农村危房改造专项资金财政专户拨至农民的(一卡通)帐户。
第五条 县、乡财政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当地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一、要积极配合建设等部门做好危房改造的各项具体工作。对列入农村危房改造的帮扶对象,由县、乡农村危房改造核查工作小组在乡村一定范围内张榜公示,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如发现有不符合帮扶条件的,应予以取消。
二、要参与研究制定当地农村危房改造实施规划,按照因地制宜,本着安全、经济、实用的原则。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乡村建设规划,通过调整宅基地的办法,以村为单位集中组织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方案,以节省造价等项开支。
三、要切实加强农村危房改造专项资金财政专户的核算与管理工作,确保资金全部用于危房改造户。
四、要建立严格的农村危房改造验收制度。县、乡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建设等部门定期到乡村开展农村危房改造逐户验收工作,并检查危房改造资金的使用情况。
五、改造任务完成后,由县财政部门对各乡镇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使用、发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将检查结果整理成书面材料上报市政府和省各有关部门。
第六条 危房改造资金申领程序:
1、符合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提出验收申请:所在村签署意见。
2、乡镇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实地核实,验收合格后,根据分配类型,填写危房改造资金拨款表。
3、在农村改造实施农户所在村显眼位置进行公示7天,接受群众监督。
4、乡镇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对经过公示、又无群众反映的对象报县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只有经过县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的农户才能享受补助。
第七条 危房改造帮扶资金发放程序:乡镇持农村危房验收表及拨款表,加盖政府意见,申请拨款。
第八条 县补助农村危房改造专项资金的结算。县财政局根据各乡镇政府上报的检查结果和农村危房改造表验收危房改造户数,与改造计划核对无误后,按实结算农村危房改造资金。
第九条 违规责任追究与处理。
一、对违规使用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乡镇,要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县级财政将暂停拨付专项资金。
二、对侵占、挪用、截留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归还,造成损失的要予以赔偿;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财政部门经办人员因工作失职或滥用职权不按规定及时拨付、兑现补助资金或造成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流失的,应追究有关人员和分管领导的责任;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在危房改造工作中对不按规定程序、徇私舞弊、优亲厚友,在群众造成不良影响,造成损失的要予以赔偿;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县财政局、县住建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