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户籍制度改革城镇落户迁移程序和具体要求
(一)全面放开市区、县城及建制镇落户限制
在市区、县城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按照常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在城镇(包括市区、县城和建制镇)登记常住户口:
1、在城镇拥有合法产权房屋的,如以购买商品房、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可以在房屋所在地申请登记;
2、在城镇租赁合法产权房屋且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居住的,可以在房屋所在地申请登记;
3、在我市投资经商,有合法稳定经营场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且依法办理登记的,可以在单位住所地、经营场所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申请登记;
4、来我市工作的大中专、技工院校以上毕业生,可在创(就)业地或居住地申请登记;
5、进城务工人员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可以在工作地申请登记;
6、在我市就业的人员,获得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的,以及具有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或者属于其他紧缺人才的,可在就业地或居住地申请登记;
7、属于“夫妻投靠、父母投靠子女、子女投靠父母”的,可在共同生活亲属的居住地申请登记;
8、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的。
(二)办理户口迁移需要的证明材料、工作流程
1、提供的证明材料
在城镇拥有合法产权房屋:《房地产权证》,或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原件、《商品房购销合同登记备案表》。
在城镇租赁房屋:①《房屋租赁备案证明》;②实际居住处所相关证明;③在市区12个街道办事处、县城社区(居委会)内租赁房屋申请户口迁入的,还需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
在我市投资经商:①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②纳税证明或兴建公益事业证明;③合法稳定经营场所证明材料;④实际居住住处相关证明等。
来我市工作的大中专、技工院校以上毕业生:①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毕业证书;②户口迁移证。
进城务工人员:①经人社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②缴纳社会保险相关证明;③实际居住处所相关证明。
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人才引进:①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的证书或证明;②中级以上《技术资格证书》;③实际居住处所相关证明。
直系亲属迁移(“三投靠”):①夫妻投靠需提供结婚证;②父母投靠子女或子女投靠父母的,需提供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如派出所常口业务系统、户口簿及原始档案有登记显示为直系亲属关系的,可不提供该证明)。
2、办理流程
申请人持身份证、户口簿及上述材料到派出所户籍窗口或户办大厅,提出书面申请,符合政策规定、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二、居住证申领条件及程序、居住证持有人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和权益
(一)申报条件
根据《宿州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在我市拟在居住地居住1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机关申领居住证:
1、已与居住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
2、已在居住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营业执照的;
3、已在居住地参加社会保险的;
4、在居住地有稳定收入的;
5、在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
6、符合居住地落户条件,但尚未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
对已在我市公安机关办理居住登记的流动人口,居住证正在办理中或不符合办理居住证条件的流动人口,可向居住登记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证明》,以证明其在我市的居住情况。《流动人口居住证明》可用于办理驾驶证、车辆入户、过户等相关工作。
(二)申领程序
申报人持以上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
(三)流动人口在居住地享有下列权益和公共服务
1、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提供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和失业登记、创业服务、职业信息查询等就业服务;
2、可以凭居住证按规定办理职业资格考试、职业技术鉴定、专业技术职业评定等事务;
3、可以凭居住证享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适龄儿童可以免费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
4、育龄夫妻可以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5、流动人口子女符合义务教育条件的,可以持居住证与子女身份证明,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向居住地学校申请入学;学校接收确有困难的,由所在地教育部门统筹安排;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享有居住地儿童少年同等权利;
6、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7、可以凭居住证及其他相关材料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8、本省户籍的流动人口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凭居住证及其他相关材料在居住地办理出入境证件;
9、符合居住地规定的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可以凭居住证申请政府保障性住房;在当地就业的,用人单位应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10、居住证持有人符合规定的户口准入条件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11、依法享有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
12、享有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对农民工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
13、依法享有国家、省、居住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权益和公共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