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部门:公安派出所
二、办理条件:本市居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以及具有本市户籍在本市跨县(区)异地居住的人员。
三、办理流程:前台申请,当场办理。
四、所需材料:(一)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包括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等;
(二)近期免冠彩色1寸照片2张;
(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连续就读证明材料之一:
1、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购房合同,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培训机构、救助站出具的住宿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材料;
2、合法稳定就业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
3、连续就读证明材料,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科研机构、培训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
申领人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出具单位、个人应当对提交或者出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五、办理时限:对符合申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发居住证。需要对申领材料调查核实的,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首次办理居住证和居住证签注手续,不收取费用,流动人口换领、补领居住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证件工本费。
规范依据:
宿州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实施办法
宿政办秘〔2017〕41号
第二章 居住登记、居住证办理
第十一条 流动人口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满6个月,或者符合在居住地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申领居住证。
前款所称有合法稳定就业,是指未来可能在居住地就业6个月以上;有合法稳定住所,是指拥有未来可以在居住地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连续就读,是指在居住地中、小学取得学籍的就读,以及在居住地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具有研究生培养资格的科研机构取得学籍并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就读。
第十二条 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公安机关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一)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包括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等;
(二)近期免冠彩色1寸照片2张;
(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连续就读证明材料之一:
1、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购房合同,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培训机构、救助站出具的住宿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材料;
2、合法稳定就业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
3、连续就读证明材料,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科研机构、培训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
申领人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出具单位、个人应当对提交或者出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三条 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对申报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对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所需的材料。
对符合申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发居住证。需要对申领材料调查核实的,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居住证登记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证号码、近期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
第十五条 居住证一人一证。居住1年以上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前1个月内,到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第十六条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流动人口,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居住变更登记、签注手续和申领、换领、补领手续,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第十七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变动居住地址的,应当自住址变动之日起15日内到新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居住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为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首次办理居住证和居住证签注手续,不收取费用,流动人口换领、补领居住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证件工本费。
居住证损坏、丢失的,证件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换领、补领手续,损坏换领新证的应当交回原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