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目录清单名称 | 事项类型 | 设定依据 | 行使内容 | 受理条件 | 办理流程 | 办理地点 | 办理时间 | 咨询方式 | 监督投诉方式 |
法律咨询援助 | 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 | 行政给付 |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 第十八条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
1.《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2.《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七条: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安排或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和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司法鉴定人以及法律援助志愿者。第十八条:法律援助包括以下形式: (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二)刑事辩护?刑事代理;(三)民事诉讼代理; (四)行政诉讼代理; (五)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 |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十三条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争议请求给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六)请求赔偿与交通、工伤、医疗、食品药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等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七)请求赔偿因高危作业造成损害的; (八)请求赔偿因使用假劣农药、种子、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造成农业生产损失的;(九)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的;(十)因见义勇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民事权益的;(十一)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民事权益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事项作出补充规定。第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 1.受理:审查身份信息,登记备案。倾听咨询者陈述,了解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诉求等情况,简要介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规定,告知权利义务,依据事实和法律为咨询者进行解答。 2.办结:事项符合法律援助申请条件的,告知申请流程及所需材料,引导办理;非法律援助咨询事项,引导其向其他渠道求助。 |
安徽省宿州市萧县杨楼镇为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正常工作日 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 18133739051 | 0557-5271001 |
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援助 | 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 | 行政给付 |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 第十八条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
1.《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2.《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七条: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安排或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和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司法鉴定人以及法律援助志愿者。第十八条:法律援助包括以下形式:(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二)刑事辩护?刑事代理;(三)民事诉讼代理;(四)行政诉讼代理;(五)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 |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十三条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争议请求给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六)请求赔偿与交通、工伤、医疗、食品药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等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七)请求赔偿因高危作业造成损害的; (八)请求赔偿因使用假劣农药、种子、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造成农业生产损失的;(九)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的;(十)因见义勇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民事权益的;(十一)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民事权益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事项作出补充规定。第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 1.受理:乡镇(街道)司法所收到申请材料,当场完成受理工作; 2.办结:将申请人材料上报县(区)法律援助中心。 |
安徽省宿州市萧县杨楼镇为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正常工作日 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 18133739051 | 0557-5271001 |
代拟法律文书援助 | 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 | 行政给付 |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 第十八条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
1.《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2.《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七条: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安排或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和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司法鉴定人以及法律援助志愿者。第十八条:法律援助包括以下形式: (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二)刑事辩护?刑事代理;(三)民事诉讼代理; (四)行政诉讼代理; (五)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 |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十三条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争议请求给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六)请求赔偿与交通、工伤、医疗、食品药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等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七)请求赔偿因高危作业造成损害的; (八)请求赔偿因使用假劣农药、种子、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造成农业生产损失的;(九)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的;(十)因见义勇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民事权益的;(十一)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民事权益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事项作出补充规定。第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 1.受理:乡镇(街道)司法所收到申请材料,当场完成受理工作; 2.办结:将申请人材料上报县(区)法律援助中心。 |
安徽省宿州市萧县杨楼镇为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正常工作日 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 18133739051 | 0557-5271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