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二、承办机构
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与调解仲裁股
三、服务对象
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企业。
四、申报资料
1.企业经济性裁员的相关证明资料:(1)依照破产法规定由债务人或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进行重整的,应提交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的裁定书;(2)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应提交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的,应提交相关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相关资料;(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应据实提交相关资料;
2.企业经济性裁员书面报告及具体裁员方案(附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名册、经济补偿明细、优先留用人员情况等);
3.经济性裁员企业有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的,提交主管部门或单位的批复;
4.经济性裁员企业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的相关证明资料;
5.企业工会对裁员的书面意见;没有工会的企业,应提交被裁减职工签名的书面意见。
五、服务流程
1、申请:用人单位向萧县人社局劳动关系与调解仲裁股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2、审查:萧县人社局劳动关系与调解仲裁股对材料进行审查。
3、事项办结。
六、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八、咨询方式
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与调解仲裁股
联系电话:0557-5019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