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部门:公安派出所、户办大厅
二、办理条件: (一)学龄前儿童;
(二)父母离婚、再婚的未成年子女;
(三)依法被收养或者收养关系变更的;
(四)姓名或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
(五)名字中含有冷僻字。
三、办理流程:前台申请,当场办理。
四、所需材料:18周岁以上: 1、变更人《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成年人允许变更姓名情形:
1、姓名或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
2、名字中含有冷僻字。
18周岁以下: 1、《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证》;
2、《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父母双方当场协商一致的书面申请或经公证协商一致的书面申请或协商一致的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
若父母有一方联系不上(或非婚生育的情况下),另一方需书面承诺如孩子成年前,对方对变更姓名提出异议,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其同意公安机关恢复原状;上述异议发生在孩子成年后,则以孩子意见为准。
五、办理时限: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在接到公安派出所的上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一级公安机关的审批决定2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