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市、县城乡低保政策规定,本县城乡户口共同生活的农村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1776元,城市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360元,均可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
一、办理低保需要的手续
办理低保一般应提供以下资料:书面申请书、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户主1寸近期照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合影、收入证明、离异提供离婚证明、残疾人提供残疾证、因病致贫提供出入院记录和诊断报告等相关资料。
二、办理低保的程序
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代理人以户主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社区可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请,及其相关委托书、授权书。乡镇在村(居)委会、社区协助下对低保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民主评议、两榜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民政局审批。低保实行差额补助,保障金按月通过财政实行“一卡通”社会化发放。
三、享受类别
根据宿民发[2014]52号关于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低保对象的年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家庭收入来源等情况将低保家庭分成A、B、C三类,实行分类施保、定期核查,动态管理。将不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出保障范围。
A类:系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三无人员",或家庭中有70周岁以上老年人(含70岁)、未成年人、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以及重病患者本人。对此类家庭和人员每年核查一次。
B类:系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或家庭成员中有60周岁以上老年人(含60岁)、三级以下残疾人、就读大中专院校的子女、子女未成年的单亲家庭中带子女生活的父(母)。对此类家庭和人员每半年核查一次。
C类:系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家庭,或因灾、因病(不属重病范围)等特殊情况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对此类家庭和人员按季核查。
低保对象的管理
城乡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低保对象资格不是一成不变的,有的低保家庭困难程度缓解,收入水平超出了低保标准,应及时退出保障范围,停发低保金;有的在低保标准以下收入发生变动,应及时增发或减发低保金。为加强低保对象动态管理,实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我省逐步建立低保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根据低保家庭人口结构和收入来源进行分类管理。低保经办机构针对低保家庭成员变化和家庭经济状况报告情况,分类定期开展核查,及时办理低保金停发、减发或增发手续。对于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三无”人员,每年核查一次;对于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家庭,原则上城市按月、农村按季度核查一次。
长期在外地的能否享受低保
拥有当地户籍,但长期居住在外地,家庭收入和生活状况无法核实的,不得享受城乡低保。(《安徽省城乡居民最低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第二章,第六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