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审核表》、《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核表》(见附件 1、2,以下简称《审核表》),同时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残疾人证及复印件,贫困残疾人同时提供困难证明及复印件,个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委托他人或由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2、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申请并对身份、残疾等级、困难证明等进行初审。初审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对初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初审结果在申请人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的公示栏和村民小组、社区醒目位置公示 7 天以上。无异议后报县级残联审核。
3、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审核,县(区)残联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
料的相关审核工作,重点对残疾人证和残疾等级予以审核。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并填写《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审核汇总表》、《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核汇总表》报同级民政部门审定。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并告知原因。
4、民政部门可采取书面核查、实地抽查等形式对申报对象按月进行审定,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和县级残联。经审定后,由县(区)民政、残联报同级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县(区)财政局将资金按月打卡发放至补贴对象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注明“残补”、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注明“护补”。鼓励有条件的县(区)
根据实际情况详细划分补贴类别和标准,采取凭据报销或政
府购买服务形式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鼓励通过购买服
务等形式安置重度残疾人入住敬老院、老年公寓等服务机构
进行集中托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