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办理事项 | 临时救助 | |
2 | 办理条件 | 第一条
具有本地户籍或符合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临时救助条件的外来务工者等人户分离的(经常居住地和常住户口登记地不一致)家庭和个人,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一)家庭对象 1.急难型困难家庭。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支出型困难家庭。因自负医疗费、教育费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低收入家庭、农村困难家庭。 (二)个人对象 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由救助站等救助机构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三)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第二条 对申请临时救助对象财产状况的要求、收入和财产的核定与计算,可参照申请低保家庭的财产状况、收入和财产核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或个人不予临时救助: (一)申请人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致使无法核实相关情况的; (二)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支出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三)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的; (四)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 (五)持有短期内可变现的金融资产或收藏品,变现所得能够满足基本生活所需的; (六)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第四条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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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临时保障标准 | 1、救助标准:根据困难程度、困难类型给予当地城市低保月标准的3-10倍救助。 2、截至11月底,全县保障临时救助对象431人,发放资金202.3288万元。小额临时救助共救助63户,发放资金9.29万元。(其中低保户250户,五保25,重点优抚对象1户,贫困100户,低收入人群55户) | |
4 | 申请材料 | 1、申请书; 2、授权书; 3、户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4、申请救助的原因及证明材料 | |
5 | 办理流程 | ||
6 | 办理时间 | 随时可以申请 | |
办理地点 | 刘套镇镇政府 | ||
7 | 联系方式 | 0557-521034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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