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依据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0〕29号);
3.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实施细则(皖人社发〔2010〕87号);
4.安徽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皖人社秘〔2024〕286号)。
(二)适用对象
就业困难人员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就业的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且登记失业的下列人员,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一)零就业家庭成员:城市居民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且登记失业3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二)大龄就业困难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三)长期失业人员:登记失业12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业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的家庭,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地失林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的承包土地(林地)被征用家庭,土地(林地)被征用后人均不足0.3亩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六)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家庭的高校毕业生,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八)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上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实施动态调整。
(三)受理方式
1.线上渠道。安徽省阳光就业网上服务大厅等。
2.线下渠道。街道(乡镇)、社区(村)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
(四)办理要件
1.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2.户口簿或居住证;
3.就业创业证(人社部门在系统内核验)
4.根据不同类别对应提供“零就业家庭”证明、《残疾人证》、《低保证》、征地(征林)证明或能证明需要就业援助的材料。
(五)办事流程
1.受理。申请人提出申请,填写《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工作人员核验材料,如不符合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将材料一并退回;若符合要求,及时受理。
2.社区初审。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查验、核实。将符合认定条件人员公示无异议后,于信息系统中完成初审。
3.街道(乡镇)审核。街道(乡镇)对社区(村)提交的相关材料和信息进行审核,于信息系统中完成复审,报县(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审批。
4.认定。县(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对街道(乡镇)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并于信息系统中完成认定。
5.办结。受理机构通知申请人认定结果,或可通过安徽省阳光就业网上服务大厅查看办理结果。纸质申请材料由社区(村)存档备查。
6.咨询电话:0557-50284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