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1.1目 的
为适应当前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的需要,进一步增强应对和防范全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风险和事故灾难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家安监总局《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安徽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宿州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非煤矿山发生的下列事故应对工作:
(1)一般非煤矿山事故;
(2)跨乡、镇行政区的一般事故;
(3)乡、镇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不足,需要增援的事故;
(4)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有重要批示,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施救方针,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和单位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建立职责明确、规范有序、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应急救援机制。
2 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县政府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组。
主要职责:
(1)全面协调和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指导制定对事故的紧急管理办法和特别管制措施;
(3)调用应急救援物资、矿山救护队伍、设备和有关专家,抢救事故受伤人员和进行工程抢救及维护事故现场的治安秩序
(4)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指挥;
(5)及时向上级有关领导部门报告事故救援情况。
2.2 领导组办公室及主要职责
县政府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监局,由夏凌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主要职责:
(1)负责全县非煤矿山应急救援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2)组织协调抢险救灾工作;
(3)协助领导组实施本预案;
(4)汇总报告事故情况;
(5)传达领导组的各项指令
(6)组织事故的新闻发布工作;
(7)处理领导组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办公室根据事故应急救援的需要设置若干专业组,人员从有关单位抽调。
2.3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人员
总 指 挥:由领导组现场指定。
副总指挥:设若干名,由事故发生地乡镇领导、县安监局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分别担任。
现场指挥部成员:由县安监、公安、国土、经信、卫计、交通运输、环保、工会、消防等有关部门和所在地乡镇分管领导组成。
2.4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主要职责
(1)组织有关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2)根据事故灾害情况,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人员和物资转移、疏散工作;
(3)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配合上级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4)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2.4.1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7个专业组
2.4.1.1 抢险救灾组
由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牵头,事故单位配合,县有关部门协调指导。
其主要职责:
(1)负责现场施救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指挥矿山救护队现场施救;
(2)制定并组织实施防止矿山事故扩大的防范措施;
(3)迅速组织预测、分析和掌握生产安全事故性质、类别、影响范围等基本情况;
(4)承办指挥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2.4.1.2警戒保卫组
由县公安局牵头,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和事故单位保卫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协助指导。
其主要职责:
(1)负责事故现场的治安保卫工作及交通秩序,设立警戒,疏散群众。
(2)预防和制止事故单位及事故现场的不安定因素和维护社会治安,为事故的抢险救灾方案实施提供必要的良好环境与保障措施。
(3)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4.1.3 综合协调组
由县安监局牵头,县有关部门协助指导。
其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有关技术专家研究制定并实施防止事故扩大的安全防范措施;
(2)负责应急救援工作情况与事故信息的搜集,汇总形成书面材料,及时向指挥部负责人报告有关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3)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4.1.4医疗救护组
由县卫计部门牵头,县、乡医院配合负责实施。
其主要职责:
(1)迅速组建、调集现场医疗救治队伍,制订抢救方案,指导急救人员展开抢救工作,力争将人员伤亡数量降到最低程度;
(2)负责联系、安排救治医院,组织指挥现场受伤人员接受紧急救治和转送医院救治,减少人员伤亡;
(3)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4.1.5后勤保障组
根据职责范围分别由下列单位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1)交通运输:由事故单位或事故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安排,公安部门配合。
主要职责是:
①保障运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器材所需的车辆。
②保障抢险救灾交通道路的畅通与救援物资及时到达现场。
(2)生活保障:由事故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当地政府配合。
主要职责是:
①保障救援人员所需的办公休息场所;
②保障救援人员的所需食品供应及其它生活必需品;
(3)资金保障:应急救援经费由事故单位或事故单位主管部门商定承担。事故救援结束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主要职责是:
①保障抢险救灾所需购置的救援物资设备所需资金;
②保障救援过程中各项所需资金;
③保障善后工作(家属安抚、伤员治疗)所需资金
2.4.1.6善后处理组
由事故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当地乡镇政府及县公安、人社、卫计等部门配合。
主要职责是:
①负责事故中遇难人员的遗体、遗物处理;
②负责事故伤亡人员亲属的安抚接待,妥善安排家属生活;
③负责处理事故伤亡人员的抚恤、安置,依照有关政策做好事故遇难者及其家属的善后处理及受伤人员的医疗救助等。
2.4.1.7宣传报道组
由县委宣传部牵头,电视、广播等新闻单位配合。
主要职责是:
(1)按照新闻报道的有关规定,客观事实地报道事故和抢险救援情况;
(2)负责联系接待新闻媒体的现场拍摄、采访及有关报道事宜等;
(3)负责发布事故现场抢险救灾简报,及抢险救灾进展情况、善后工作等有关情况的报道。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控和报告
县安监局负责全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工作。非煤矿山企业根据地质条件、可能发生灾害的类型、危害程度,建立本企业基本情况和危险源数据库。有关企业对非煤矿山重大危险场所及可能引发矿山事故灾害的信息应进行监控和分析,对可能造成事故的信息,应及时通报当地乡镇政府及县安监局。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当地乡镇政府和县安监局报告。对于重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县安监局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县安监局在上报事故情况时,应当同时报告县政府。
3.2预警预防行动
(1)预警行动
按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以及影响范围,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一般事故:一次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下,或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事故。
较大事故:一次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重大事故:一次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
以上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对应事故等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等级划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对有可能启动Ⅳ、Ⅲ、Ⅱ、Ⅰ级应急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应及时进行预警并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县安监局负责向社会发布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红色、橙色预警公告。红色、橙色预警公告发布的同时,县矿山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响应的准备工作。
(2)预防行动
县安监局确认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后,要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当认为需要支援时,应及时报告县政府和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请求协调。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和处理
(1)非煤矿山企业发生事故后,现场人员要立即开展自救和互救,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2)非煤矿山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救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
(3)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逐级上报。事故发生地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在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1 小时内,向县政府报告,同时报县安监局。
(4)县安监局实行24 小时值班制度,接收全县非煤矿山事故报告信息。值班室电话5021706、5011816。
(5)县安监局接到非煤矿山事故报告后,要立即报告局长,并根据局长指示同时报告县政府。
4.2 分级响应程序
根据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非煤矿山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和一般事故(Ⅳ级)。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所在地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上报。发生Ⅳ级事故及险情,启动本预案。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发生Ⅳ级矿山事故灾难时,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成员进入预备状态,做好如下应急准备:
(1)立即向县安监局和有关成员单位通报事故情况,县安监局向县政府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领导组报告,向事故发生地传达县政府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领导组关于应急救援的指导意见。
(2)及时掌握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及时向县政府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领导组汇报。
(3)事故救援组、医疗救护组根据事故类别、事故地点和救援工作的需要,通知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矿山救援队伍、县级医疗救护中心等单位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4)根据需要派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工作。
4.3 指挥和协调
(1)在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领导组统一领导下,组成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具体领导、指挥矿山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2)统一协调、指挥一般事故(Ⅳ 级)应急救援工作,主要内容是:
①指导、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②协调矿山救援队伍,调配县级及矿山应急救援资源。
③派工作组赴现场指导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④组织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为现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⑤及时向县政府报告事故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4.4 现场紧急处置
(1)现场处置主要依靠当地乡镇政府及企业应急处置力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和当地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首先组织职工、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并通知有关专业救援机构。
(2)事故单位负责人要充分利用本单位和就近社会救援力量,立即组织实施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本单位和就近医疗救护队伍抢救现场受伤人员。根据非煤矿山事故的危害程度,及时报告县安监局,疏散、撤离可能受到事故波及的人员。
(3)当地救援力量不足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向上级矿山应急救援组织提出增援请求。
(4)参加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进行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5)当地乡镇政府、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力量清除事故矿井周围和抢险通道上的障碍物;并报告领导组,由领导组组织有关部门开辟抢险救灾通道,保障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设备的畅通无阻。
(6)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涉及跨乡镇、跨领域影响严重的紧急处置方案,由领导组协调实施,影响特别严重的报县委、县政府决定。
(7)在非煤矿山事故救援过程中,出现继续进行抢险救灾对救援人员的生命有直接威胁、或极易造成事故扩大化、或没有办法实施救援、或没有继续实施救援的价值等情况时,经过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充分论证,提出终止救援的意见,报县非煤矿山应急救援领导组决定。
4.5 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在抢险救灾过程中,专业或辅助救援人员,根据非煤矿山事故的类别、性质,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所有应急救援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安全防护装备,才能进入事故救援区域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4.6信息发布
县非煤矿山事故领导组是非煤矿山事故信息的指定来源。新闻报道组负责非煤矿山事故信息对外发布工作。
4.7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可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非煤矿山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完成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县领导组,宣布应急处置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5.1.1 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租用场地,所发生费用由事故单位或事发地政府负责解决。
5.1.2 对伤亡人员和家属做好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由事故单位、事发地乡镇政府负责。
5.1.3 事故救援结束后,应当尽快恢复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生产活动。
5.2 救援总结
应急结束后,县安监局应将应急救援有关文字、图片、录像等资料整理归档,并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并按程序上报。
6 保障措施
6.1 信息保障
县安监局建立全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信息数据库,负责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
6.2 队伍、装备和物资保障
根据县政府安排,县安监局组织建立非煤矿山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救援协作机制,企业负责应急物资的储备。
6.3 应急保障
6.3.1 治安和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应实施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疏散群众,保持社会秩序稳定。根据需要对现场和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运送,形成快速、高效、顺畅、协调的应急运输系统。
6.3.2 医疗卫生保障
医疗急救机构负责做好人员急救工作,医院负责后续救治,红十字会等社会救援组织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参与救援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做好有关卫生防疫工作。
6.3.3 资金保障
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乡镇政府按有关规定协调解决。
6.3.4 社会动员保障
鼓励、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为应对突发生产安全事故提供物资、资金以及人力支援。
6.4 宣传培训
6.4.1 各有关部门和非煤矿山企业要广泛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提高有关人员安全生产和应急避险的意识。
6.4.2 县安监局负责组织、指导非煤矿山企业和专业抢险救援机构相关人员的应急培训,提高在突发事故情况下的快速抢险救护、防护撤离、消除危害等应急救援技能。
7 附 则
7.1 奖励和责任
对在应急抢险救援、指挥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政府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事故应急中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分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安全监管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有关部门应按职责制定相应的救援预案。各有关乡镇应结合本地实际,参照县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本地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